中石油玉门油田分公司原规划处副处长张彦财受贿案二审

12.10.2015  16:07

  中国兰州网10月12日消息 10月1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集团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原规划计划处副处长张彦财受贿案二审开庭,当庭未宣判。这距5月27日张彦财一审宣判已过去4个多月。用张彦财自己的话讲:“在这段时间里,我经历了迷惘、恐慌、孤独,失去亲人的痛苦,以及彻夜难眠的悔恨……”

  现年51岁的张彦财,捕前任玉门油田分公司规划计划处副处长兼定额计价中心主任。经举报,2014年5月10日,甘肃省纪委和甘肃省检察院成立联合办案组,对张彦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双规措施。因张彦财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故省纪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办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一审由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张彦财先后担任玉门石油管理局计划发展处造价预算科科长、计划发展处副总工程师、玉门油田分公司规划计划处副总工程师、规划计划处副处长兼定额计价中心主任职务,在酒泉基地建设项目和基地配套完善项目工程建设期间,利用管理工程造价,审查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编制和审查招投标工程标的等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施工单位以好处费、感谢费、过节费等名义给与的现金和消费卡共计30笔,161.5万元,并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变更工程造价、结算工程进度款等方面给与相关人员帮助和关照,为他人谋取利益。

  该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彦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6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11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141.1万元,继续追缴未退还的违法所得20.4万元。宣判后,张彦财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张彦财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否构成自首、涉案款中的55万元是否为受贿款等展开激辩。张彦财称,案发时他正在广州出差学习,一接到单位领导电话,就没有回避此事,立即返回兰州,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由此,应视为自首。至于涉案款项中55万元,应定性为退款而非受贿款。其中的50万元本身就是行贿人冯某曾经给他的一笔钱,在得知冯某有经济困难时,他让冯某拿走了这笔钱,同时,也因为和冯某是十几年的挚友,平时也花了对方不少钱的缘故,当对方提出取55万元时,他便一口答应让对方多拿了5万元。对于张彦财坚持的自己在企业改制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已发生改变以及有自首情节的辩称,公诉机关提交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集团公司人事部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再次确认了张彦财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同时,检方认为,张彦财所谓的主动交代问题亦不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