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出台楼市新政 无房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付房租

27.06.2015  10:44

  原标题:兰州出台相关实施意见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无房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付房租

   中国甘肃网6月27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范海瑞) 今年3月30日,中央推出“3·30”楼市新政,5月份,省政府出台意见促进房地产健康持续发展,兰州市继去年9月份取消楼市“限购令”之后,政策方面是否有新动作一直为业界期待和关注。6月26日,记者从兰州市有关部门了解到,兰州市政府常务会日前讨论通过了《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释放出一系列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信号,从政府层面对之前出台的抑制性政策做出重大调整。

  -《意见》解读

   外地人购房无业配偶未婚子女可落户

  据悉,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分为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多措并举形成推进合力共三大部分。为进一步激活市场、促进消费,《实施意见》明确,将取消居民在兰购房套数限制,凡在兰州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并已实际居住的外地户籍人员(含本市远郊区县和兰州新区),均可在本市办理购房人家庭及其无业的配偶、未婚子女的落户手续。

   购买第二套住宅改善型住房契税按1%征收

  《实施意见》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宅(144平方米以下)以及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住宅作为改善型住房的契税按1%征收,对购买普通住宅(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给予50%优惠、按1.5%征收。继承房屋不计入个人及家庭住房套数。

  对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无房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实施意见》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5年内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贷款本息,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或贷款余额。

  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选择货币安置拆迁户买房按首套房认定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以棚户区改造为主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在手续办理、土地供应、货币安置等方面出台了相对系统的举措。其中提出,在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确定,并给予货币补偿金额30%奖励。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一律按首套房认定,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通过网站、专题房交会等方式,打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商品房的通道,并鼓励公开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购买。

   对“钉子户”依法强制征收并取消奖励

  《实施意见》要求县区政府要严格征收程序,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在实际征收中严格坚守政策底线。项目征收范围内的“钉子户”,将按照国务院令相关规定,由各县区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委托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强制征收,并取消对被征收户的所有奖励和政策性补助。对人多地少、改造无效益、投资商不愿介入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区政府直接承担进行改造。

   房地产发展指标纳入县区政府目标考核

  此外,8月1日前,兰州市将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项目进行梳理、规范和统一,对可能存在重复收费的营利性收费项目进行整合和删减,对所有涉及行政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规范和公示,将所有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成立兰州市房产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加大对兰州市商品房预售和房地产中介市场、保障房建设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今后,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将被纳入兰州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范围,并对房地产发展指标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区政府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