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市场主体抽查监督管理办法》

13.06.2014  11:43

              为尽快建立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市场主体监管方式,省工商局日前出台《市场主体抽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印发各地执行。


  《办法》以“宽进严管”为原则,要求对市场主体的抽查监管,由各级工商机关负责组织,由工商所(分局)负责实施。县级工商机关每半年制定一次市场主体抽查监管方案,确定抽查的时间、范围、比例,制定(抽查)监管方案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备案。


  《办法》还规定,被抽查的市场主体为各工商所(分局)辖区内A、B、C、D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所(分局)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的年度抽查比例,A类不低于3%,B类不低于5%,C类不低于15%,D类不低于20%。对发现的问题,能够当场纠正的,应向市场主体当面提出整改要求。不能当场纠正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对违法物品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后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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