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制定《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12.08.2015  11:40

  甘肃新闻网兰州8月12日电 据西部商报报道: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制定了《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保障对象、保费标准、保险责任及范围、操作流程、理赔事项等多方面予以明确。

   公办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均可投保

  据了解,保障对象为所有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城市各类公办、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敬老院等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均可投保。保费资金来源于省、市(州)、县(市、区)财政补贴、福彩公益金资助和养老机构自筹资金。对床位达到50张以上的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参保费用,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20%给予补助(不参保的不予补助)。市县可通过争取当地财政或福彩公益金安排,对养老服务机构参保给予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获得的运营补贴资金,可用于支付保险费用。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按年缴纳,按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实际入住床位全部参保,保险费150元/床/年,续保时视情况另行确定。保险期限以整年为单位计算。2015至2016年度保险期限自2015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16年6月30日24时止。

   意外死亡、身故保险金每人25万元

  《方案》规定,在保险期限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因在养老服务责任范围内。导致残疾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伤亡赔偿比例赔偿保险金。伤残赔偿保险金为25万元/人×残疾程度对应比例;意外死亡/身故保险金为25万元/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约定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服务对象在此期间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报销。意外医疗报销限额为2万元/人。导致残疾的,残疾者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给付残疾用具保险金责任。残疾用具保险金为0.5万元/人。遭受人身伤害事故导致服务对象身体骨折的,服务对象选择住院治疗的,骨折治疗费用在意外医疗责任范围内给予报销;不住院的,按照骨折保险金比例表予以赔付。骨折保险金为0.5万元/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自服务对象住院发生之日起,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每人每次事故最高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累计最高180天。每次事故住院津贴为100元/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产生紧急救援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0.2万元/人。每次事故每人意外医疗免赔额为200元。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养老服务机构因保险事故被服务对象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需由养老服务机构支付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5万元;因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造成除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外的第三者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每次事故累计责任限额为200万元。每年累计责任限额为:床位≤200(张)为400万元/年,200(张)<床位≤500(张)为600万元/年,床位>500(张)为800万元/年。由不可抗力、行政司法行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等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养老服务机构内部员工意外伤害不在此保险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可另外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此外,造成一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的,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责任损失时,在索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依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预付该赔偿金额的50%;如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经甘肃省相关部门争议裁定小组初步裁定建议后,保险公司当在8个工作日内预付该赔偿金额的50%。(记者 张云)

  原文标题:我省制定《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每床每年交费150元意外身故赔付25万元

  原文链接:http://www.xbsb.com.cn/site1/XBSB/html/2015-08/12/content_133630.htm

      甘肃新闻网 【编辑: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