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出台

07.08.2015  12:14

  8月6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方案》明确,在保险期限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因在养老服务责任范围内,意外死亡/身故保险金为25万元/人。

  《方案》保障对象为所有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城市各类公办、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敬老院等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均可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按年缴纳,按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实际入住床位全部参保,保险费150元/床/年,续保时视情况另行确定。

  《方案》指出,在保险期限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因在养老服务责任范围内:导致残疾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伤亡赔偿比例赔偿保险金。伤残赔偿保险金为25万元/人×残疾程度对应比例;意外死亡/身故保险金为25万元/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约定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服务对象在此期间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报销。意外医疗报销限额为2万元/人。导致残疾的,残疾者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含更换所需的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给付残疾用具保险金责任。残疾用具保险金为0.5万元/人。遭受人身伤害事故导致服务对象身体骨折的,服务对象选择住院治疗的,骨折治疗费用在意外医疗责任范围内给予报销;不住院的,按照骨折保险金比例表予以赔付。骨折保险金为0.5万元/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自服务对象住院发生之日起,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每人每次事故最高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累计最高180天。每次事故住院津贴为100元/天/人。

  《方案》指出,保险公司收到理赔材料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理赔材料齐全、损失金额确认的,人民币2000元(含)以下的案件2个工作日内赔付结案,5000元以下的案件3个工作日内赔付结案,人民币20000元以下的案件8个工作日内赔付结案;1人(含)以上死亡的重大案件应在立案后不超过25个日历日赔付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