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26.06.2016 21:57
本文来源: 发改委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关于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化肥电价优惠等有关要求,经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降低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和汶川地震重灾县(区)非居民照明、商业、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标准基础上统一降低1分/千瓦时。(详见附件1、2、3、4)
二、执行时间。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省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上述调价措施,保证调价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 1.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
3.甘肃省汶川地震重灾区八县(区)销售电价表(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
4.甘肃省汶川地震重灾区八县(区)销售电价表(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20日
本文来源: 发改委
26.06.2016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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