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治新常态的若干思考

24.12.2014  13:00

  中国兰州网12月24日消息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航程,标志着依法治国进入新阶段,法治建设将呈现一幅新图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法治新常态。法治新常态,是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新探索的必然结论。深入学习《决定》,进一步增进了对法治新常态的认识:法治新常态,需要新的心态、新的姿态和新的行为样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

  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决定》在此基础上,深化对三中全会加快法治中国的论述,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法治新常态之“新”,体现为适应新形势、提出新目标、布局新规划。

  一是适应新形势。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进行顶层设计,是因为改革步入深水区、发展进入关键期,必须通过法治提供可靠的制度化方案。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共同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法治新常态是经济增速换挡、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动力转换、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经济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法治属于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决定于经济基础。经济新常态投射反映到法治领域,必然对法治建设提出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要求。法治新常态的提出符合法治建设的自身逻辑。自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以来,各领域法治实践已渐次展开,片段、截面或者说碎片式、阶段式的法治改革与法治建设工程需要凝练提升,法治融入国家与社会治理的范围更宽、程度更深,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运用需求更为迫切。

  二是提出新目标。《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总目标,也是总抓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系统工程下,法治中国或者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可从点线面的立体结构来阐释:在“点”上,重点关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执政,要求坚持依宪治国作为核心,把握科学立法作为前提,坚持严格执法作为关键,守住公正司法作为防线,夯实全民守法作为基础,推进依法执政作为保证,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作为灵魂,最终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线”上,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两条主线,贯穿法治中国建设的全过程、全领域、全环节。在“面”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高度统一,无论是立法、司法、执法还是普法宣传教育、依法治理、法治理论体系构建都离不开“三统一”的指导,每一个切面或者截面都能观察到“三统一”的深远影响。

  三是布局新规划。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列为基本方略,1999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十六大提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十七大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都要求从法治上提供制度化方案。理论界也一再呼吁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规划部署、作出顶层设计。《决定》提出的新规划,总结了基本经验,回应了现实问题,给出了蓝图和路径。《决定》提炼了法治建设的五条原则,是依法治国的最新顶层设计,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路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