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关于实施社科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11.09.2019  16:07

院各部门:

    经2019年9月5日院职称领导小组讨论,9月5日院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将《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关于实施社科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有关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10日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关于实施社科研究系列高级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的有关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实施意见》《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通知》对省社科院建设特色新型智库的规定和要求,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为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我院实际,实施《甘肃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基础条件

    (一)凡申报社科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者,必须达到《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316号)规定的基础条件。

    (二)凡申报高级职称者,必须通过考核测评方式进行品德考核。

    (三)凡申报高级职称者,必须签订《诚信责任承诺书》。

    第二条 基层工作或挂职锻炼条件

    (一) 自2020年起,各研究所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副高及以上职称,必须有县及县以下基层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接受单位安排的基层及挂职一年以上的锻炼。

    (二)具有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驻村帮扶经历,在达到规定基础和必备条件情况下优先推荐。

    第三条 承担并完成院内规定的智库业务工作

    (一)必备条件

    任现职以来:

    申报研究员职称:独立撰写完成甘肃蓝皮书课题8篇,或担任蓝皮书主编1部。

    申报副研究员职称:独立撰写完成甘肃蓝皮书课题8篇。

    (二)计分条件

    任现职以来:

    1.完成院内安排的中宣部、省委、省政府重要研究任务。

    2.参与院内组织的省委、省政府,省委主要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室、发改委、人社厅、财政厅专题研究报告或文件起草。

    3.参与院内组织的与省直单位合作项目。

    4.参与院内组织的重大项目。

    5.承接社会应用课题。

    6.文章、著作等成果被引用(以省社科院大数据平台显示纪录为准)。

    7.按照院里的安排接受媒体采访或提供新闻稿件并被采用。

    8. 接受院里委派参加省委组织的理论宣讲。

    第四条 凡列为成果的项目均纳入量化计分。参与文件、专题研究报告起草或承担重要研究任务必须有书面证明。

    第五条 为鼓励在非我院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院内刊物发表的论文仅限认定1篇。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评审职称在量化计分时所用的智库研究成果,院级以上领导的署名不计入排序。

    第七条 附则

    (一)图书、计算机、财会、档案等专业技术系列,在按该系列主管部门制定的评审办法执行的同时,图书、计算机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须完成院网信息更新、网络维护、数据化建设等方面工作任务;财会、档案系列人员须完成财务、文档等方面日常工作任务。

    (二)鼓励在杂志社从事期刊编辑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编辑出版专业技术系列职称。凡申报高级职称者,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以下规定。

    1.在所在期刊,个人的转(全文转载) 摘(论点摘编)率要达到年度平均标准,申请评审正高职称须达到3次,申请评审副高职称须达到2次。

    2.申请社科研究系列职称人员达到本条款,可以替代第三条第(一)款条件:个人有累计5次年度转(全文转载) 摘(论点摘编)率达到所在期刊的底线标准,其中:《甘肃社会科学》年度全文转载率达到责任编辑编发文章篇数的10%,年度转摘率达到责任编辑编发文章篇数的18%;《开发研究》年度全文转载率达到责任编辑编发文章篇数的6%,年度转摘率达到责任编辑编发文章篇数的10%。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量化标准(试行)》

    附件2: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量化标准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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