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防教育特色学校遴选工作的通知

17.08.2016  11: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教育法》《国防教育法》,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深化学校国防教育改革,提高青少年学生综合国防素质、国家意识、国防意识和忧患意识,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我部决定遴选建设一批国防教育特色学校(以下简称特色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特色校的遴选,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动学校创造性地开展国防教育,鼓励创新发展,探索典型经验,突出区域特色,发挥特色校在学校国防教育中的示范作用;加快国防教育与学校教育教学融合,形成丰富多样的教育形式和教学方法;引导学校加强国防教育,带动各地全面提升学校国防教育工作水平。

二、遴选范围和条件

(一)遴选范围

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进行遴选,适当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二)遴选条件

1.管理规范。学校高度重视,将国防教育纳入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工作;有明确的分管校领导;有专门机构负责教育教学活动;有教育教学方案和计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机制;有经费预算和政策支持。

2.工作有序。教学时间有保障,相关课程中有机融入学校国防教育内容;有主题活动,并能利用重要时间节点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利用图书馆、阅览室、宣传栏、互联网站等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日常教育;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得到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

3.保障有力。有专职或兼职教师进行教学、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有固定的学校国防教育综合实践基地;有整合各类教育教学资源的条件和途径。

4.特色鲜明。能够利用所在地自然人文环境和历史传统、以及驻地部队等资源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管理机制、课程实施、教育方式、工作模式、活动开展、师资队伍和实践基地建设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色,积累一定的经验。

三、遴选程序

由学校自主申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教育部综合认定三个阶段组成。

1.学校申报。凡达到要求的学校,按要求填写申报表(附件1),并连同支撑材料加盖学校公章,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统一汇总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附电子版申报表)。

2.省级推荐。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总体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审核办法,可通过材料审阅、实地考察、现场答辩等多种方式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将达到标准要求的学校列为遴选对象,在面向社会公示的基础上,向教育部进行推荐,所推荐学校应包含本省域内普通高等学校、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院校1所、高职(专科)院校1所;每地(市)级行政区普通高中1所、中等职业学校1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可各报2-3所)。

3.遴选认定。教育部在各地推荐基础上,结合相关工作进行实地抽查,经向社会公示后,最终确定特色校入选名单,并予以公布。

四、政策支持

1.对经遴选认定的学校,由教育部命名为“国防教育特色学校”。鼓励各地参照本通知确定的特色校条件,开展学校国防教育建设。

2.教育部对特色校在国防教育教学、骨干教师研修、巡回授课、经验交流、选送学生参加活动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

五、有关要求

1.各申报学校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实事求是撰写申报表,支撑材料要真实可靠,有备案可查。

2.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动员,统筹协调,认真组织,严格把关,确保把条件有基础、发展有意愿、工作有特色的学校遴选出来。

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特色校的支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指导管理,推动经验交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带动学校国防教育进一步发展。

4.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9月9日前,按要求填写“国防教育特色学校”推荐表(附件2),连同所推荐学校的申报表及支撑材料各一份(附电子版)一并报送教育部。联系方式:教育部国防教育办公室 刘诗尧,010-66096474, [email protected]

     信息来源:教育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