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碳汇造林备选项目的通知
甘林造便函〔2015〕56号
各市(州)林业(农林、生态建设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充分应用国家碳汇造林项目自愿减排量交易政策,做好我省碳汇造林项目开发工作,根据省政府安排,我省需尽快筛选符合条件的碳汇造林项目。
一、筛选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碳汇造林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项目活动的土地是2005年2月16日以来的无林地,造林权属清晰,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明。另外要具备土地的合格性。
2. 项目活动的土地不属于湿地和有机土的范畴。
3. 项目活动不违反任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且符合国家造林技术规程。
4. 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如沿等高线进行整地、土壤扰动面积比例不超过地表面积的10%、且20年内不重复扰动。
5. 项目活动不采取烧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炼山)以及其它人为火烧活动。
6. 项目活动不移除地表枯落物、不移除树根、枯死木及采伐剩余物。
7. 项目活动不会造成项目开始前农业活动(作物种植和放牧)的转移。
二、资料准备
为做好地类合格性审核,各单位针对项目做好相关的资料准备。所选地块符合更新的林地“一张图”数据,同时准备经过地面验证的高分辨率的地理空间数据(如卫星影像、航片);或森林分布图、林相图及其他林业调查规划空间数据;或土地权属证或其他可用于证明的书面文件。
三、上报内容和时间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填写《碳汇造林项目基本情况表》,于2015年1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有关材料(同时报电子版)。
如没有符合条件的项目,也请对照相关条件逐项说明原因并书面反馈。
联系人:苏 卫 13919362331 [email protected]
李晓兵 13893129235
王家兴 13809312089
传 真:09314691213
特此通知。
附件:1. 碳汇造林项目基本情况表
2. 部分基本概念
甘肃省林业厅
2015年12月17日
附件1 碳汇造林项目基本情况表 | ||||||||||||
填表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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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时间: |
| 联系人电话: |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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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市(州、管理局) | 县 | 乡(场) | 村(林班) | 小地名 | 是否集中连片 | 坐标经度 | 坐标纬度 | 拟造林面积(公顷) | 现地类 | 土地权属 | 其它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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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部分基本概念
一、碳汇的概念
碳汇主要指森林、草原、湖泊等从空气中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
碳汇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为自愿减排量(CCER),可按一定比例用于抵消部分排放配额,抵消比例由国家碳交易的主管部门确定。例如,2015年向企业A分配的配额为100万吨二氧化碳,规定可使用自愿减排量抵消的比例为5%,那么企业A可以购买5万吨自愿减排量,剩余的95万吨配额须通过配额交易完成。通常配额价格远高于自愿减排量价格。
二、一些定义
1. 碳汇造林:为区别于其它一般定义上的造林活动,本方法学特指以增加森林碳汇为主要目标之一,对造林和林木生长全过程实施碳汇计量和监测而进行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活动。
2. 土壤扰动:是指如整地、松土、翻耕、挖除树桩(根)等活动,这些活动可能会导致土壤有机碳的降低。
3. 湿地:湿地包括全年(或一年中大部分时间,如泥炭土)被水淹没或土壤水分处于饱和状态的土地,且不属于森林、农田、草地和居住用地的范畴。
4. 有机土: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和(2),或同时符合条件(1)和(3)的土壤:
(1)有机土层厚度≥10cm。如果有机土层厚度不足20cm,则20cm深度土层内混合土壤的有机碳含量必须大于或等于12%;
(2)对于极少处于水分饱和状态(一年内处于水分饱和状态不超过数天)的土壤,其有机碳含量必须大于20%;
(3)对于经常处于水分饱和状态的土壤,则:
a) 不含粘粒的土壤,有机碳含量不低于12%;
b) 粘粒含量≥60%的土壤,有机碳含量不低于18%;
c) 0<粘粒含量<60%的土壤,有机碳含量不低于12%-18%。
5. 基线情景:指在没有碳汇造林项目活动时,最能合理地代表项目边界内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未来情景。
6. 项目情景:指拟议的碳汇造林项目活动下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景。
7. 项目边界:是指由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项目业主或其他项目参与方实施的碳汇造林项目活动的地理范围。一个项目活动可以在若干个不同的地块上进行,但每个地块都应有特定的地理边界。该边界不包括位于两个或多个地块之间的土地。
8. 计入期:指项目情景相对于基线情景产生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时间区间。
9. 基线碳汇量:基线情景下项目边界内各碳库中的碳储量变化之和。
10. 项目碳汇量:项目情景下项目边界内所选碳库中的碳储量变化量,减去由拟议的碳汇造林项目活动引起的项目边界内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量。
11. 泄漏:指由拟议的碳汇造林项目活动引起的、发生在项目边界之外的、可测量的温室气体源排放的增加量。
12. 项目减排量:指由于造林项目活动产生的净碳汇量。项目减排量等于项目碳汇量减去基线碳汇量,再减去泄漏量
13. 额外性:指项目碳汇量高于基线碳汇量的情形。这种额外的碳汇量在没有拟议的碳汇造林项目活动时是不会产生的。
14. 碳库:包括地上生物量、地下生物量、枯落物、枯死木和土壤有机质碳库。
15. 地上生物量:土壤层以上以干重表示的木本植被活体的生物量,包括干、桩、枝、皮、种子、花、果和叶等。
16. 地下生物量:所有木本植被活根的生物量,但通常不包括难以从土壤有机成分或枯落物中区分出来的细根(直径≤2.0mm)。
17. 枯落物:土壤层以上,直径小于≤5.0cm、处于不同分解状态的所有死生物量。包括凋落物、腐殖质,以及难以从地下生物量中区分出来的细根。
18. 枯死木:枯落物以外的所有死生物量,包括枯立木、枯倒木以及直径≥5.0cm 的枯枝、死根和树桩。
19. 土壤有机质:一定深度内(通常为1.0m)矿质土和有机土(包括泥炭土)中的有机质,包括难以从地下生物量中区分出来的细根。
三、碳汇造林项目的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碳汇造林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项目活动的土地是2005年2月16日以来的无林地。造林地权属清晰,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
2. 项目活动的土地不属于湿地和有机土的范畴;
3. 项目活动不违反任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且符合国家造林技术规程;
4. 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如沿等高线进行整地、土壤扰动面积比例不超过地表面积的10%、且20年内不重复扰动;
5. 项目活动不采取烧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炼山)以及其它人为火烧活动;
6. 项目活动不移除地表枯落物、不移除树根、枯死木及采伐剩余物;
7. 项目活动不会造成项目开始前农业活动(作物种植和放牧)的转移。
四、土地的合格性
项目业主或其他项目参与方须采用下述程序证明项目边界内的土地合格性:
a) 提供透明的信息证明,在项目开始时项目边界内每个地块的土地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自2005年2月16日起,项目活动所涉及的每个地块上的植被状况达不到我国政府规定的标准,即植被状况不能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连续面积≥0.0667公顷(ha);(2)郁闭度≥0.20;(3)成林后树高≥2米(m);
——如果地块上有天然或人工幼树,其继续生长不会达到我国政府规定的森林的阈值标准;
b) 为证明上述a),项目业主或参与方须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用于证明项目的每个地块的土地合格性:
经过地面验证的高分辨率的地理空间数据(如卫星影像、航片);或森林分布图、林相图或其他林业调查规划空间数据;或土地权属证或其他可用于证明的书面文件。
如果没有上述b)的资料,项目业主或其他项目参与方须呈交通过参与式乡村评估(PRA)方法获得的书面证据。
五、碳汇项目实现交易的实例
北京碳市场是全国首家实现碳汇交易的碳排放交易试点,截止今年10月20日,已累计实现碳汇交易7万吨、250万元。
该碳汇造林项目名称为承德市丰宁千松坝林场碳汇造林一期项目,项目业主为丰宁满族自治县潮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第一期碳减排量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签发,获得签发的碳减排量为96342吨二氧化碳。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了该项目的5万吨核证减排量,并已完全用于2014年碳交易履约,为首批碳汇项目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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