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调整提高"两病" 患者门诊保障标准
8月1日起,兰州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制度将进一步扩大政策受益面。新施行的“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制度将调整提高待遇标准,“两病”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统筹报销比例由50%上调至70%,年度支付限额及支付年限不变。
简化认定办理程序
7月12日,兰州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制度的通知》。《通知》自8月1日起执行。
新施行的“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制度将实现整体纳入,已纳入“甘肃省慢性病管理信息系统”和“兰州市慢性病管理信息系统”的“两病”参保人员,即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不再进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申请和审核。
《通知》规定,对不符合门诊慢特病条件未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经各级医疗机构按诊疗规范确诊的,将及时纳入“省、市慢性病管理信息系统”。经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确诊的“两病”患者,由确诊机构及时将患者信息录入“省、市慢性病管理信息系统”。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的“两病”患者,由患者将相关资料递交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时录入“省、市慢性病管理信息系统”。
完善待遇保障政策
拓宽“两病”门诊用药服务范围。扩大服务机构范围,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方便参保居民就近就医并享受“两病”待遇。条件成熟后,逐步将零售药店提供的“两病”药品纳入门诊用药保障范围,支持患者凭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用药保障服务作用。
执行长期处方管理。对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患者,治疗方案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处方药的,诊治医生评估后可单次开具不超过12周用药量处方,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实行就医地及时结报。享受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的参保人员不限制用药机构,在市域内任何一家开通“两病”门诊结算功能的定点医疗机构购买“两病”药品,均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报销政策,患者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做好政策衔接。做好“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与门诊慢特病保障等政策的归口衔接,按照不重不漏原则确保“两病”患者应享尽享,及时享受应有待遇且待遇水平不降低。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的人员,因进一步检查、诊疗发现病情有变化的,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重新核定“两病”医保门诊待遇,符合门诊慢特病医保待遇的,可变更享受门诊慢特病医保待遇。
提高基层服务能力
推进“两病”“医防融合”。家庭医生要为签约“两病”患者提供综合性的医防服务,将健康档案管理、慢病随访、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与临床治疗服务整合开展,针对不同人群、不同服务需求提供精准健康服务,着力提升“两病”患者的政策知晓率、规范化管理率和合理用药率,稳步提高“两病”患者的健康水平。
提高农村地区服务可及性。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在向辖区内居民提供“两病”健康管理和诊疗服务的同时,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鼓励支持村卫生室参与“两病”初级诊治和用药备药、开方、取药和配送服务,畅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满足群众就近拿药需求。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刘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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