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组织部原副部长范宏涛一审获刑13年追踪:省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8.04.2015  11:28

  原标题:兰州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兰州新区组织部原副部长范宏涛提起上诉——省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兰州新区组织部原副部长范宏涛一审获刑13年追踪

   中国甘肃网4月28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兰州新区组织部原副部长范宏涛利用职权先后共贪污52万元,共受贿41.9万元,行贿1万元美金。兰州中院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范宏涛提起上诉,昨日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套取财政资金 贪污52万

  经法院审理查明,范宏涛在2011年4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利用担任兰州新区组织人事局(后更名为兰州新区组织部)副局长,负责兰州新区会展、新闻、新区形象宣传工作的职务便利,未经政府采购招标程序,委托兰州沃尔耕会务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沃尔耕公司)承办广告业务,在承揽兰州新区道路灯杆广告旗制作和甘皖合作宣传道旗广告制作等项目上,范宏涛伙同沃尔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另案处理)采取加大成本、虚增广告费用的手段,套取财政资金。2012年4月,范宏涛以外出考察经费不足为由,让张某某从套取的财政资金中,给其支付差旅费5万元,后范宏涛将该款据为己有。2012年11月范宏涛授意张某某以增大成本的方式虚增广告费用,套取财政资金47万元,2012年12月13日张某某将47万元开户存入其个人银行卡内,后交给了范宏涛。范宏涛使用该卡用于个人消费23390元。2013年5月,兰州市审计局对兰州新区组织部的财务进行审计期间,范宏涛又将该卡交由张某某暂为保管。

  办调动交房款 受贿41.9万

  范宏涛在先后担任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发展处副处长、兰州新区组织人事局副局长等职务期间,于2010年11月、2012年1月,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经他人介绍,帮助李某某将其子由镇原县调入兰州市招投标管理局工作,帮助其堂弟范某由镇原县调入兰州市中医院工作,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后收受李某某所送5.9万元和范某所送的6万元。2012年1月,范宏涛认购了兰州市银滩雅苑“双限房”,以没钱交房款,让张某某先交房屋首付款,待房屋出售后二人共同赚取差价款为由,由张某某以范宏涛名义交纳该房首期购房款30万元。2013年4月,范宏涛以个人名义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

  2012年5月至6月期间,范宏涛告知张某某兰州新区组织部部长慕洲(已判刑)要出国考察,让其表示一下,张某某即于6月6日以63769元人民币兑换了1万美元交给了范宏涛,范宏涛以个人名义送给了慕洲。

  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范宏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伙同他人采取加大成本、虚报支出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52万元,构成贪污罪;又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1万美元,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遂以被告人范宏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宣判后,范宏涛不服提起上诉。范宏涛认为,一审认定其贪污差旅费5万元的证据不足,47万元是兰州新区组织部小金库的部分资金,不应认定为上诉人范宏涛个人贪污。另外,张某某交付的30万元首付款应属于二人共同投资行为;为他人办理工作调动实际花费的数额,应当从受贿数额中核减。对此,省高院终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