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兰州拟出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8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据悉,兰州市公共交通线网目前覆盖全市近郊四区及兰州新区、榆中县的部分区域,公共交通线路由2003年的93条发展到目前的113条,车辆包括天然气空调车、城际公交车、BRT专线车辆和纯电动、气电混合动力车辆。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持续扩大,兰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因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面临公共交通行车难、准点率下降、运营线路调整频繁等问题。同时,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落实不到位、建设滞后,新建区域无公共交通设施的情况普遍存在,70%的公交停车场、首末站是租用或借用场地。
针对以上问题,《条例(草案)》提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鼓励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向周边农村、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园区等延伸。鼓励和支持公共汽车客运行业推广使用新能源、低排放和装备有无障碍设施的车辆,加强无障碍站点设施建设。
《条例(草案)》规定,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三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载客运营中不得有吸烟、闲谈、使用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擅自停止车辆运营;按照规定线路行驶,不得私自改道或者越站行驶;不得载客充加燃料;不得到站不停、拒载乘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站外上下乘客。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或其他违反运营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常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距一般为500米至800米;快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800米至1500米。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不得超过100米,且站名应当相同(单行线除外)。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文物古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的标准名称命名。利用公共汽车客运设施、车辆发布广告的,不得覆盖站牌标识和车辆运行标识,不得妨碍车辆行车、进出站观察视线,不得影响安全驾驶。禁止在公共汽车客运车站前后30米路段内停放非公共交通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等。
《条例(草案)》规定,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建立公共汽车客运票价与经营者运营成本和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及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票价确定和调整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