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水源地建设工程占地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04.03.2015  18:09

甘政发〔2015〕24号

兰州市、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兰州市水源地建设工程是兰州市为提升城区供水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兴建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为顺利开展该工程实物调查工作,保证工程占地区实物指标的准确性,减少国家、业主和移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占地区范围。兰州市水源地建设工程由取水口、输水管线、调蓄设施、净水厂等组成。工程占地区主要涉及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董岭乡,永靖县刘家峡镇、三条岘乡、徐顶乡、关山乡,兰州市西固区柳泉乡、临洮街道、四季青街道、陈坪街道,七里河区彭家坪街道、秀川街道等4个县区、11个乡镇街道的部分区域。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国家已批准开工建设的铁路、公路、电力、通信、航运等重点项目外,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在兰州市水源地建设工程占地区新建或改建任何工程项目,不得改变该区域内原地类、地貌,不得从事抢开耕地、园地、抢栽树木等改变土地用途或影响建设的活动,不得移动或破坏为建设兰州市水源地建设工程所设立的标记、标点。

  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兰州市水源地建设工程占地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人口迁入,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正常情况外,一律不准再迁入人口。

  四、工程筹建单位要会同设计部门按本通告明确的范围和有关技术要求界定范围,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标志,并尽快将工程总体布置图送达占地区市州、县区、乡镇街道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做好宣传和实物调查工作,避免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省移民管理机构要会同省、市州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指导和监督。

  五、对违反本通告擅自迁入的人口和建设的工程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