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条例》通过审议 省人大批准后实施

30.10.2015  09:52

  原标题:《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条例》通过审议

  我市出租车行业运营将更加规范

   中国甘肃网10月30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记者 邵其珍) 10月29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以35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后,该《条例》将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实施。经过多次调研、两次审议、数次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后最终形成的《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条例》,充分吸收了国家有关深化出租车改革、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俗称“专车”)经营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最新精神,更加符合兰州的实际。

  经营权:运营期限缩短承租与考核挂钩

  《条例》指出,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与目前执行标准不同的是,出租汽车车辆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六年。经营期限满六年的出租车应当转为非出租车或者予以报废。《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受让人应当具备出租汽车经营条件,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签订转让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

  与一审稿不同的是,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将出租车经营权的配置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挂钩,并予以细化。《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经营权使用期限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府有权收回其经营权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配置:擅自转让和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为B级的;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九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营运,或者在营运期限内连续六十日内未营运的;未经许可擅自更新车辆的;管理不善,导致出租汽车停运等妨碍正常营运秩序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的等。

  “专车”管理:将有细化的法规规范

  “专车”是最近两年新兴起来的产业。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确认,“专车”一直介乎于出租车和“黑车”的灰色地带。在新的《条例》中,对“专车”的管理予以了细化。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福寿说,近年来,网络预约车(俗称“专车”)发展势头迅猛,在一些城市甚至超过了正规出租车的数量。目前,兰州的“专车”正处于由小变大的快速生长期。就此,《条例》专门列了一条,从“专车”经营者的条件、备案、经营、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法规对“专车”的定义是: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预约申请,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客运服务,并以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小型客车。“专车”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和拒客。

  明确司乘权责:恶意举报将有法可依

  在《条例》制定当中,立法工作者走访了大量的司机和乘客。其中因乘客恶意举报而导致出租车司机被罚款的事情引起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的注意。《条例》对此做出了规定。

  《条例》要求: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等无随车陪护人员的;在乘车期间吸烟经劝阻无效的;携带宠物,或者有其他可能污损车辆物品等情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服务。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借故不用的,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的,由于驾驶员的过错,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等三种情况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并公布举报方式。乘客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其投诉。乘客投诉应当及时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车辆牌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被侵权的证据。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对投诉人个人信息保密。

  罚则更加明确:“黑车”将最高处以20000元罚款

  《条例》明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俗称“黑车”),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其车辆号牌,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从事非法出租汽车经营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对前述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在暂扣期间继续从事非法出租汽车经营的,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非法出租汽车经营的,除按前款处罚之外,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此外,出租车驾驶员出现以下十二种行为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首位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不按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在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等。

  转租车辆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挑客、强行拼客、议价等的行为,将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