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七里河区工商局成功处理一起消费投诉

11.01.2017  01:00
   

近期,兰州市七里河区工商局经检大队接到消费者金女士投诉称,2016年1月5日,她在兰州某家居广场的一家家具专卖店订购了一套家具,总价46380元。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约定,由该家具店送货安装,送货日期为4月份,为保证合同履行,商家收取金女士10000元定金。直至2016年5月,商家仍未安排送货安装。之后的6个多月里,金女士多次找到家具店负责人要求退还定金均遭到拒绝。

接到投诉后,区局经检大队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认定被诉人与金女士签订的订货合同所使用的企业主体名称属于伪造和虚拟,根据《合同法》和《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此合同属无效合同。据此执法人员责令被诉人立即退还金女士10000元。对于被诉人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正在进一步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