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发布公告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销售经适房

17.10.2016  10:39

  原标题: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公告——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销售经适房

  10月16日,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规范销售程序,杜绝违规行为,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销售经适房、经适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等。

  按照《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供应。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公开配售范围,统一政策,公开房源,统一组织向已取得《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的家庭配售,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本辖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公告》明确指出,建设单位不能向擅自向未取得《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家庭销售经济适用房。同时,未经价格管理部门审批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建设单位在未取得项目销(预)售许可手续前提下,不得擅自进行销售,也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售房款。 (记者杜志超)

( 编辑:王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