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公积金新政凸显亲民特质
制图/魏文雅
为进一步拓展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缴存人改善住房条件,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若干政策的通知》,对市民广泛关注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异地贷款业务等相关规定进行大幅调整。本月7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系统同步上线运行。该中心配套出台了《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修订)》进一步扩大了弱势群体支取范围,同时还对缴存者出现异地就业、有租房需求等多种情况简化了办理流程,极大限度地提供了方便。业内认为,调整后的政策和服务措施更显人性化,有望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助力市民解决住房难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个人住房贷款限额提高
记者获悉,该通知主要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的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其中单身职工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贷款对象: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或在还清前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购买二套改善性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以职工家庭夫妻二人在中心贷款信息记录为准。缴存职工家庭第三次及以上申请贷款的,不予受理。
异地贷款业务: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异地购房、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房,均可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及利率:首套房贷款额度:借款人所购首套房为初次交易商品房,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80%;借款人所购首套房为初次交易经济适用房,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80%;所购首套房为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80%;所购首套房不具备抵押登记条件采用他房抵押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80%,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70%;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商转公)为首套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拟转贷余额的100%。
二套房贷款额度:借款人所购二套房为初次交易商品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0%;所购二套房为初次交易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0%;所购二套房为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70%;所购二套房不具备抵押登记条件采用他房抵押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70%,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70%;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商转公)为二套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拟转贷余额的100%。
上述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中心最高贷款额度,且同时不得超过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
首套房及二套房贷款利率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期基准利率执行。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足额缴存3个月可用公积金付房租
对于租住商品房的缴存者而言,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缴存时限、申请条件、支取额度等多方面都做出了更为人性化的调整。原规定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职工,必须在该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才达到申请支取条件。支取时须准备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所租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对该房屋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证》及办证时的费用发票、租房合同、税务部门开具的房租发票等至少7项资料,可以支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当年应缴存额的50%,并且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的房屋租金。
修订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职工,只要在该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即达到提取条件,准备资料减少至3项,即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我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待该中心对无房事实进行确认后,就可支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当年应缴存额。
公积金使用更为灵活异地就业后可支取
对于因购房外的其他住房消费想要支取公积金,或因工作变动要调往异地但无法让公积金“随身转移”,亦或是“关、停、并、转企业”的缴存职工而言,“新政”将更大限度地提高公积金使用灵活度,方便缴存职工支取。
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修订版对此类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做了提升,原本规定为“提取额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的30%”,最新修订后改为:“提取额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的50%”。
修订后,兰州市城镇户籍职工工作调出本市或异地就业,不具备住房公积金转移条件的,可申请支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本市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须支取住房公积金方面:修订后取消了“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年龄限制,只限定了“未就业两年以上”,就可以支取公积金。此项细则的修订,解决了关、停、并、转企业及我市企业改制破产中托管到该中心管理的单位职工长期无法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客观问题。
扩大弱势群体支取范围提高支取额度
今后,职工因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困难家庭须支取住房公积金时的条件放宽了。新的管理规定对以下三种情况都做了调整,扩大了伤残职工灵活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并根据情况提高了支取额度。
1、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须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修订后,将申请资料中原来规定的“1—4级伤残证明”修改为“1—6级伤残证明”,扩大了伤残职工使用公积金的范围。2、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须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修订后,将申请资料中原来规定的“1—4级伤残证明”修改为“1—6级伤残证明”,并由原来的“提取本人和配偶当年应缴存额的50%”提高到“本人和配偶当年应缴存额的100%”,扩大支取范围外,还提高了支取额,最大限度地保障生活困难家庭顺利支取公积金“救急”。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者须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原来规定为“只可以支取本人的公积金”,修订后扩展为“可支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自由职业者足额缴存6个月可申请贷款
记者了解到,与以往不同的是,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城镇自由职业者申请贷款的缴存时限放低了门槛。该办法实施前,自由职业者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4个月以上才满足相关贷款条件,现在若自由职业者自开户之日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后,在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贷款政策规定的,就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此前规定,城镇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选择按月缴交、按季预缴或按年预缴等方式,如选择按年预缴方式,则预缴月份不能跨两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新办法明确,城镇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扣划方式,缴存人可以根据自身资金状况一次性将一个月或者若干个月的应缴存额存入联名卡,再由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扣划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人应确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外,城镇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方面,新政明确:自由职业者的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报,且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为10%-21%,由本人自行选择申报,管理中心根据缴存人的实际情况核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7月调整一次,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