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告七里河分局不作为 3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原标题:房产公司状告七里河分局不作为 房产公司认为报案后警方未能及时受理,法院判决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3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因一起经济纠纷处警问题,报案人将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告上法庭,认为七里河分局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书面答复,其行为已构成不作为。7月19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七里河分局对案件性质的判断以及处理程序存在相应的问题,应当确认违法,责令七里河分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
案情
房产公司状告七里河分局不作为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上午9时,甘肃富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民公司)向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以下简称七里河分局)报案称有人在其公司闹事,七里河分局下辖敦煌路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了解到该公司原办公室主任薛某带领一些人进入富民公司,要求会计张某拿出账本进行拍照,在拍照过程中准备将账本强行拿走。值班民警认为此事属于经济纠纷,对薛某进行了劝阻并口头告知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后离开现场。当日11时22分,警方又接到富民公司的报警,11时27分民警到达现场,富民公司会计张某报称薛某在民警离开现场后,带领七、八个人强行将公司的九册账本拿走。民警立即通过电话告知薛某将账本返还富民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某,并告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同年2月27日,七里河分局工作人员组织富民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某与薛某及其双方律师在富民公司协调此事。富民公司认为薛某带人抢走账本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七里河分局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书面答复,也未对薛某的行为进行处理,七里河分局的行为已构成不作为,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七里河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判决
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七里河分局对该案的处理虽然履行了接警、出警、询问、口头告知以及组织调解的法定职责,但被告对案件性质的判断以及该案的处理程序上存在相应的问题。本案薛某的行为,具有侵犯财产权利、扰乱单位秩序的性质,虽然行为人薛某与原告富民公司总经理柴某存在一定身份关系和经济往来,该事实应当作为案件处理的情节予以考虑,不能简单归类于经济纠纷而不予处理。原告报案请求被告制止违法行为、追回账册以及对行为人薛某进行处理,并没有请求被告对经济纠纷进行处理,被告应当对薛某行为是否违法,以及事实、情节、造成后果展开调查处理,因此被告以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调查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本案被告由于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出现偏差,导致未能及时作出受案登记并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合法、及时、客观、全面的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关处理决定。综合以上理由,被告七里河分局针对原告的报案未能及时受理、全面调查、作出处理的行为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应当确认违法。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
( 编辑:王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