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甘肃中铁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挪用40万被判4年检方抗诉
原标题:挪用资金40万元
法院判他缓刑4年检方抗诉重罪轻判
中国甘肃网6月5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许沛洁)原甘肃中铁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地基与桥梁加固中心主任兼公司副总工程师赵某某挪用资金近40万元,检察机关对赵某某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缓刑。宣判后,检察机关以“身份认定错误,导致重罪轻判”为由提起抗诉。6月2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终审裁定,详细阐述了对赵某某的身份认定,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案情:挪用资金40万元被告人获缓刑
赵某某现年38岁,2010年任甘肃中铁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地基与桥梁加固中心主任兼公司副总工程师,同时担任项目部经理,现任甘肃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刑拘,9月18日被逮捕。2015年2月5日,被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判决认定:赵某某在甘肃中铁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所执行的兰青线既有桥梁加固和柴达尔支线桥梁病害整治工程中担任现场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期间,利用负责管理工程项目资金的便利,于2010年11月28日私自从以其个人名义开设用于项目资金管理的工行账户中提取现金40万元,同日存入其个人的建行账户内。11月30日,赵某某将该建行账户内的635215元(含其个人存款235215元),转入成都西祥置业有限公司,用于购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县郫筒镇龙湖弗莱明戈小区的商品住宅一套。
2011年1月9日,赵某某支付工程项目试验费2716.78元。案发前,赵某某以支付工程项目材料费、劳务费等方式归还了全部被挪用的资金397283.22元。
2015年2月5日,原审法院一审宣判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的资金397283.22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前赃款已全部退还,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检方抗诉:身份认定错误导致重罪轻判
宣判后,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某任职既符合任命的程序要件,又符合履职公务活动的实体要件,依法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原审判决罪名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和重罪轻判”为由提出抗诉。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支持抗诉认为: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甘肃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属于国有控股公司;赵某某任项目经理是由甘肃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王某甲和副经理马某某沟通后任命的,且经理王某甲又系该公司的党支部书记,即可代表该公司的党政联席会。故赵某某的任命属于“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2015年4月28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针对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赵某某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辩论焦点,二审法院综合评判后认为,赵某某的任职并不是由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赵某某所从事的是与工程技术有关的事务性工作,并无国有资产的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的职责,不属于负有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公务职务活动。故被告人赵某某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随后,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