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绿化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申报 和全国绿化奖章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绿化奖章评选工作的通知》(全绿字〔2015〕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申报和全国绿化奖章候选人推荐工作,使我省绿化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工作成绩得到充分肯定,引领推动甘肃生态文明建设和造林绿化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评选范围
1.地级市和省会城市(以下简称城市)。造林绿化指标考核范围为该城市行政区划的全域范围。
2.县、市、区(以下简称县)。造林绿化指标考核范围为该县行政区划的全域范围。
3.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团体等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副厅(司局)级以上单位不参加评选)。
4.本评选周期内拟申报评选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的城市所辖县不参加评选。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作为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的申报推荐对象:
(1)发生破坏森林资源、林地资源、草原资源等重大刑事案件。
(2)发生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刑事案件。
(3)发生破坏城市绿化重大刑事案件。
(4)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5)其他引起恶劣社会影响的生态破坏事件。
(6)存在使用违法采挖的大树古树、截冠树木(适合扦插造林的树种除外)进行城乡绿化现象。
(二)全国绿化奖章评选范围
1.具备相应条件的工人、农民、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各个阶层人员。
2.下列人员不得列入推荐对象:
(1)已获得全国绿化奖章荣誉称号的个人。
(2)副厅(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司、局)级以上干部。
(3)离退休人员。
(4)已故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去世的除外)。
(5)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造成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全国绿化奖章具体评选条件见附件1。各市(州)绿化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在组织申报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推荐全国绿化奖章候选人时,优先推荐已获得过省上绿化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
三、评选程序
(一)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的申报
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实行申报制。各市(州)绿化委员会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认真组织做好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的申报工作,切实让符合条件的先进模范单位能申报推荐上来,宁缺勿滥。申报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的城市、县和单位,首先要对照评选条件组织开展自查,确认符合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评选条件后进行申报。申报城市的造林绿化现状指标应由甲级资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鉴定报告;申报县(市、区)和单位的造林绿化现状指标应由乙级以上资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鉴定报告。
申报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的城市直接向省绿化委员会进行申报;申报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的县(市、区)先向市(州)绿化委员会申报,由市(州)绿化委员会审核后,统一向省绿化委员会进行申报;申报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本级绿化委员会申报,经逐级审核后由市(州)绿化委员会向省绿化委员会进行申报。
省绿化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初审后,将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符合评选条件后,拟确定为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候选单位,并在省级媒体或甘肃林业网上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效,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再向全国绿化委员会申报推荐。
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专家对复审合格的申报单位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核验,根据核验结果确定候选单位。
(二)全国绿化奖章候选人的推荐
全国绿化奖章实行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制。推荐全国绿化奖章获得者候选人时,要充分考虑不同领域的代表性,要优先考虑长期在国土绿化第一线和基层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同志。推荐人员中女同志比例不得少于20%;工人、农民比例不得少于20%;处级干部比例不超过20%;企业负责人比例不超过20%。各市(州)绿化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全国绿化奖章分配的推荐名额和要求(见附件2),认真做好全国绿化奖章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切实把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推荐上来。在推荐全国绿化奖章获得者时,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自下而上原则,层层把关、逐级审核,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拟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拟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见附件4、5)。县(市、区)和市(州)绿化委员对拟推荐对象逐级进行审核把关,省绿化委员会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对象,并在省级媒体或甘肃林业网上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绿化委员会,由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审,确定候选人名单。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全国绿化奖章评比表彰活动,是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推进全民动手、全社会搞绿化的重要举措,对加快国土绿化进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州)绿化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评选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把握条件,严格审核把关,做到优中选优,积极申报和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候选单位和全国绿化奖章候选人。
(二)扎实做好宣传发动
评选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为切实保证评选质量,各市(州)绿化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评比表彰的目的意义及评选标准和条件,鼓舞和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积极地投身于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伟大事业,在全社会掀起争创先进的热潮。
(三)严肃评选工作纪律
要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评选纪律,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推荐名额。
(四)按要求提交申报推荐材料
1.申报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应提报的材料。
(1)市(州)绿化委员会申请报告、全国绿化模范单位核验申请表(见附件6,包括城市(区)、县(市、区)、单位),各一式4份。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评选工作开展情况,拟推荐为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名单(按推荐顺序填写申请表)。
(2)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单位申请报告。城市和县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展概况、绿化机构人员状况、各项绿化指标、森林质量、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情况;单位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参照城市和县申请报告的内容要求。报告内容要真实,重点要突出。城市和县的申请报告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单位的申请报告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一式4份。
(3)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单位自查情况报告,一式4份。
(4)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鉴定报告,一式4份。
(5)拟推荐的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绿化成效专题片2份。
2.推荐全国绿化奖章获得者应提报的材料。
(1)市(州)、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或省绿委有关成员单位推荐报告,一式3份。推荐报告内容包括评选工作开展情况,拟推荐人选的详细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等(按推荐顺序填写)。
(2)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一式3份。
(3)《全国绿化奖章推荐审批表》,一式3份。
(4)本单位推荐人选的公示材料3份。
(5)《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一式3份。
(6)《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一式3份。
填报的相关表格式样不得随意更改,多页的需正反双面打印。凡申报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材料。各市(州)和省绿委有关单位务必于2015年7月27日前,将申报推荐材料(附电子版)报送省绿化委员会,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丁焕林
联系电话:0931-8819013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绿化奖章评选条件
2.全国绿化奖章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3.全国绿化奖章推荐审批表
4.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5.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6.全国绿化模范单位核验申请表
甘肃省绿化委员会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