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阴阳价”多收4元消费者依法获赔500元
兰州晚报讯(记者赵文瑞)3月9日,城关区工商局发布201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类似的问题你是否也遇到过。
案例1:超市标价与收银不一致
2014年6月10日,一名消费者在某连锁超市购物,付款后发现,一个原本标示为15.9元的商品,收银小票上的价格却为19.9元,该消费者随即举报,认为超市有欺诈行为,要求给予赔付。执法人员在事发超市了解情况后,对超市店长及工作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店长当场将多收的4元退还,并按照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消费者500元的赔偿。
案例2:预购交订金商家擅涨价
2014年10月,张女士与朋友合购5台华为手机,商家承诺每台售价为3699元,每台先交订金300元、共计1500元。几天后,商家称此款手机已涨价为4100元,后又于10月31日称涨价为4299元。张女士要求退订金未果,后与华为总部联系后发现,此型号手机从未调价。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最终同意按照承诺价格销售手机。
案例3:快递贵重物品勿忘保价
2014年9月,王女士在某快递公司托运了价值5900元的物品。因快递人员疏忽,导致物品丢失,王女士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直接损失,但快递公司只愿意按照《邮政法》相关规定,赔偿托运费的三倍。经工商部门调解,快递公司最终赔偿王女士2000元。
案例4:团购就餐遇阻调解退回千余元
2014年5月31日,高女士通过拉手网团购某自助餐厅餐券,截止日期为7月2日。6月2日前往该处用餐,结账时却被拒绝使用团购券,餐厅称已与拉手网解除合约,高女士只能按每位238元交了钱。但高女士认为,如果合约解除,应该无法拍下此券,且须及时提醒。经工商调解,商家最终退回了多收的17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