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29.05.2014  17:09

 

一、项目背景 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今年继续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与我省签订的2013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责任目标,确定如下目标任务: (一)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3平方米以下10万户;补贴标准:人均6.5元/平方米·月;计划补贴总额3.25亿元。 (二)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15.5409万套(户),开工率100%,主体竣工率达到70%。其中:新增廉租住房2.5884万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5.7354万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1.2441万套、新建限价商品住房0.8016万套、城市棚户区改造3.922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0462万户、林业棚户区改造0.4318万户、垦区棚户区改造0.7714万户。 (三)当年及历年结转保障性住房基本建成11万套,基本建成率100%。其中:竣工率达到80%、分配入住率达到60%以上。 三、实施范围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部分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垦区;符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外地来甘工作、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及住房困难家庭。 四、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一)新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精神,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终身责任制度。 (二)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竣工交付使用的保障性住房,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进行验收。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三)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要严格按照各级政府与开发企业签订的配建协议规定条款,落实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责任,执行保障性住房验收及移交程序,确保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按期纳入各级政府保障性住房房源,进行统一分配和管理。 五、资金筹措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共需3.25亿元,按照《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财综〔2007〕57号)规定,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2亿元,省级财政安排1.05亿元。 (二)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资金筹措渠道:一是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二是省级、市州、县市区财政年度与预算安排资金;三是土地出让总额中按照5%安排的资金;四是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五是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六是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七是其他自筹资金。 (三)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融资代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公司制管理的原则,由甘肃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利用国家对保障房建设的各项信贷支持政策,对部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融资代建。 六、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1—3月),印发《甘肃省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计划》,落实保障任务。完成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土地使用、规划许可、初步设计、施工审查、施工和监理招投标等项目程序,项目具备开工条件或开工建设。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年度实施计划、规划设计、拆迁安置方案。 第二阶段(4—9月),重点抓建设项目进度。2013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全部开工,历年结转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及时作好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第三阶段(10—12月),项目督查和年终考核。重点督查各级政府2013年度保障性住房配套资金落实、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核查2012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及保障对象入住情况。根据《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对2013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进行年终考核。市州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政府进行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省建设厅受省政府委托,对市州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七、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各级政府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中关于“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使用监管”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由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市县政府落实住房保障责任,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查结果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地区的政府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问责;对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优秀的市州政府,进行通报表彰。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按照省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06号)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住房保障建设、质量、分配、管理、运营等各项政策措施,加快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与管理运营长效机制,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工作制度,规范和严格住房保障全过程管理,落实住房保障责任,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严格准入退出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加强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推动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三)实行项目跟踪管理。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目标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住房保障责任,根据职能分工,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度、土地供应、资金到位、工程质量等政策落实情况实行跟踪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八、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 实施单位:市州及县市区政府,省林业厅,省农垦集团总公司,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