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民政局召开提高城乡低保 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工作及政策培训会

21.02.2017  05:37

    2月17日,酒泉市民政局召开提高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工作部署及政策培训会,学习传达省、市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供养提标文件精神,7县(市、区)汇报交流提标方案,安排部署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供养提标及全年社会救助工作。

    会议要求, 一要按期完成提标任务。 提标工作既要注重县(市、区)间的差异性又要注重县(市、区)间标准的均衡性。要按照省、市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供养提标文件精神,城市低保标准、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提高8%达到460元和402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22.6%达到3500元,一、二类对象年补助水平分别提高到3500元、3300元;一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由285元提高到292元,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由249元提高到275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8.4%,其中:集中供养对象年补助由5000元提高到5420元,实际增加420元;分散供养对象年补助由3925元提高到4255元,实际增加330元。我市省级补助标准和市、县配套资金落实后,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42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755元。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供养新的补助标准从1月1日起执行,补助资金5月底前发放到位。 二要 着力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市局按照市委康军书记和市委政法委石建明书记指示要求,制定出台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指导意见,建立了三项工作机制,即工作协调机制,各县(市、区)要于2月20日前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扶贫、残联等部门参加的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主动发现机制,在村组和社区聘请热心公益的老党员、离退休干部、居民群众和志愿者作为民情联络员,及时发现困难群众及家庭;联系困难群众机制,对已经摸排出的困难群众及家庭及时建立相关档案,并确定联系人,联系人要定期入户走访,随时掌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状况,及时帮助解决困难问题。通过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给予兜底保障。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精神,全面开展摸底排查,摸清困难群众底数,了解困难群众的真正需求,采取务实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要 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已经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市局目前正在起草制定《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办法》,对政策、对象、标准、管理、机制间的有效衔接进行制度规定,各县(市、区)要根据《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抓紧出台本地的《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并按照相关要求,把各项衔接工作落到实处。 四要 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绩效评价工作 要统筹使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源,强化救助政策衔接,各县(市、区)要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利用人大调研或督查,谋划召开联席会议;要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强化业务培训,针对县、乡换届人员有所调整的实际,加大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力度;要谋划出台失能、半失能农村特困人员优先供养的政策,按照规定配备护理人员;要合理制定低保对象占户籍人口的比例,根据我市瓜州县和玉门市属于插花型贫困县的实际,比例的制定要体现差异性。 严格管理使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深刻理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和途径,做好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绩效评价,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管;要均衡使用补助资金,切忌年终突击发放。 做好其他社会救助工作 要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切实解决好“错保”、“漏保”问题,严格落实好乡镇主体责任、动态管理制度和近亲属备案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实施“3+1”综合测评办法。要制定出台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重点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将因病致贫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合理制定救助比例和救助标准。要配合住建部门做好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D级危房改造工作,及时提供农村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人员相关信息。

                                                                                                                                        (酒泉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