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机制改革进入新阶段 四类干部要调整
中国兰州网7月2日消息 昨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强调,生态环境保护要明确各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情形。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日前,《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也明确,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四类领导干部,要坚决进行组织调整。
记者梳理发现,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至少10项与领导干部任用选拔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专家分析,这些规定要求的变化表明,我国的干部选拔体制机制改革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开始直面解决我国干部选拔任用中难以解决的一个悖论:即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有机平衡难题。
干部任用条例时隔13年后再次修订
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成为党的建设新常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党规党纪。
2013年12月10日,中央先行发布了《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通知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挥棒”做了清晰指示,明确不能简单以GDP和增长率论英雄,把政府债务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防止盲目举债搞政绩工程。
一个月后,新版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正式出炉。“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这二十字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
与2002年《干部任用条例》相比,此次《条例》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有所变化,强调“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同时,在德才兼备这一原则后,强调“以德为先” ,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也是新增内容。条例还明确,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从而起到挡住民意较差干部的“门槛”作用。
同时,条例针对近年社会上广为关注的“裸官”和官员“复出”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细致严格的规定。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列出6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其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明确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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