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出车祸司机要赔偿

19.11.2014  03:18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帮人代驾发生交通意外,造成车辆损坏,产生修理费上万元。昨日记者获悉,七里河区法院已对这起民事诉讼作出一审判决,代驾司机需支付车辆修理费。

    韩某,职业司机。2012年6月6日,韩某与兰州通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接送服务协议书,约定由通达公司为韩某介绍汽车接运(代驾)服务,介绍成功后,通达公司收取10%的中介费。协议注明,如果在接运途中发生交通意外、人员伤亡、车辆损毁、被盗、被抢、刮擦等,与通达公司无关。

    2012年7月10日,在通达公司的介绍下,韩某接到一单业务——从甘肃省山丹县接一辆北京现代135型SUV越野车送往敦煌客户手中。岂料,车辆行驶至安西附近时与前车追尾,造成车辆损坏,产生修理费18400元。保险公司交强险支付2000元后,剩余的16400元由通达公司“垫付”。按照协议中“公司不担责”的说明,通达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找到司机韩某,让韩某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通达公司修车费16400元。借条虽有,但欠款始终未还,于是通达公司将韩某告上法庭,索要修车费。

    七里河区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韩某称:“自己送车是出于给朋友帮忙,与协议无关;欠条并非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写的。”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汽车接送服务协议书,权利义务约定明确,是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协议签订后,韩某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产生车辆修理费16400元,韩某出具的欠条对欠款事实和数额进行了确认,但其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酿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韩某辩称自己的接车行为与协议无关,欠条是在受胁迫下出具的,因没有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如下:被告韩某支付原告兰州通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汽车修理费164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韩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