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打击操纵特殊人群的毒贩
20.11.2014 14:00
本文来源: 新华
特殊人群涉毒犯罪频发,主要反映了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层面的问题。虽然这些人或残疾或患病或怀孕不适合关押,但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仍然会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差别仅仅是,他们不能像常人一样被收监执行,而由此派生出刑罚不足以惩戒犯罪的问题。在毒品犯罪的查处中,除了对特殊人群贩毒的关注外,更应警惕特殊人群背后的毒贩。
毒贩利用特殊人群进行毒品交易,其危害性已经超过普通意义的贩毒行为。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毒品犯罪的,把未成年人引入犯罪歧途;而利用残疾人、病人、孕妇等不适合监禁执行刑罚的人员实施毒品交易犯罪,则主要增加了个别预防的难度。对于那些有意引诱、利用特殊人群从事毒品犯罪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起到威慑和预防的作用。
对于不适合关押的特殊人群,应当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监管,预防其再次犯罪。此外,这些人多属于弱势人群,应尽量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使他们有条件抵制犯罪的诱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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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4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