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就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征求意见建议

12.07.2015  16:05

  中国兰州网7月12日消息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关系到检察工作全局,在整个司法改革中处于基础性地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这项重大改革举措的研究探索。在前期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特别是法学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意见》)。

  司法体制改革越到关键时期,越是重大改革举措的研究论证,越是需要坚持问题导向,集思广益,凝聚共识。7月8日上午,在大检察官研讨班期间,最高检专门组织召开座谈会,曹建明检察长亲自主持,胡泽君常务副检察长、邱学强副检察长、张德利专委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就《意见》听取应邀参加研讨班的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就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与专家学者充分交流。

   遵循司法规律突出检察特色

  “检察权既有司法属性,又有行政属性,还有监督属性。”曹建明检察长7日在大检察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这句话,得到了参加研讨班的专家学者的高度认同。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表示,推进检察改革很重要的一个前提,就是要把检察机关自身特点和检察规律弄清楚,检察机关职权的多样性、检察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检察院内部上下级的领导关系等诸多个性特点,决定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必须有别于法院改革,走符合自身特点的改革路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也表示,推行司法责任制是为了强调责任,这一点检察院和法院不同,法院没有院长负责制,而检察院是检察长负责制。他说:“要注意到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差异。同时,检察机关要区别不同检察职能、不同办案岗位来研究完善司法责任制。”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认为,西方司法机关比较单纯,而我国检察职能很复杂,不同职能的运行规律都不同。司法体制改革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根据检察权不同职能特点,科学设置不同的权力运行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和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持相似观点。他认为,检察权具有多重属性,使得检察改革更复杂。“要紧紧围绕中国特色,根据检察机关肩负的诉讼、监督、行政等不同特点的检察职能进行改革。”他特别强调,检察改革应当贯彻一体化组织原则,即检察长负责制,这是法律规定的,不能动摇。

  “既要遵循司法活动一般规律,又要体现检察权运行的特殊规律;既要有别于法院改革,又要区别于域外检察改革,突出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这是我们推进司法改革必须首先坚持的原则。”曹建明回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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