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办探矿证为幌子 三名年过六旬男子联手诈骗终获刑

31.07.2015  19:50
原标题:以办探矿证为幌子 三名年过六旬男子联手诈骗终获刑

隐瞒申报材料系伪造的真相,以给他人办理探矿权证为名,3名年过六旬的男子合伙诈骗他人钱款。7月30日,记者获悉,甘肃省高院以诈骗罪,终审裁定判处杨凤山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索富文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蔡清先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经查明,1956年出生的男子杨凤山,原系北京弘泰恒昌能源技术公司法人代表。索富文生于1952年,辽宁人。而生于1937年的男子蔡清先,是一位敦煌市经贸委退休干部。

2010年,甘肃志健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健公司)打算在天祝县花龙沟探查铜矿资源,需申请探矿权证,蔡清先首先介绍志健公司负责人与索富文商谈,索富文向杨凤山咨询后,称其能通过杨办理该探矿权证。当年11月12日,索、蔡二人与志健公司签订协议,由二人负责办理该探矿权。

2010年底至2011年春节期间,杨凤山、索富文、蔡清先伪造文件,先后诈骗志健公司210万元办证费。公安机关立案后,索富文于2012年1月5日投案自首,同年2月23日,蔡清先到案后退还了其分得的20万元,2月24日,杨凤山退交170万元。经公安网上追逃,2012年5月17日,杨凤山在北京被抓获。2013年12月4日,兰州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对杨凤山3人分别予以判处。宣判后3人均提出上诉,省高院裁定发回兰州中院重审。2014年12月25日,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3人行为都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相应判决。宣判后,3人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省高院二审认为,杨凤山、索富文、蔡清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已经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目的,经合谋后,仍然采取共同隐瞒事实真相以及向合同相对方转嫁责任的手段,骗取对方钱款,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董子彪 实习生 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