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一见“登记”就想到“利器”?

17.08.2014  12:00

  去年,国办曾下发任务分工通知,要求今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在迟到一个半月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15日发布。不动产登记制度被寄予厚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被称作“反腐利器”,并被认为是“反腐治本”的一剂药方。(8月16日《新京报》)

  如果脱离现实语境,《不动产登记条例》与“反腐利器”之间,应该是“隔行如隔山”的。但是,对《不动产登记条例》与“反腐利器”之间联想,不仅是街头巷尾好事者的窃窃私语,而且是一种敏感的舆论反响——觉得“对于通过贪腐拥有多套住房的官员,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将给他们带来压力。”然而,就“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这一规定,想通过不动产登记来实现反腐是不现实的。况且,这根本就不是实行不动产登记的初衷。

  《不动产登记条例》是通过强制性登记,形成一套完整的、全国联网的数据库,为今后的不动产交易提供服务。对普通公民来说,无论贫富多少有一点不动产,通过不动产登记,可以切实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比如,新中国成立前建造的房屋,一直没有到房管部门登记,但房主依然享有对房屋的权利。当房产信息进入数据库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政府进行违法强拆。

  当然,这也可能是为征收房地产税做准备。因为,从各方面释放的信息看,房地产税开征是必然的,但一直没有征收,其中一个重要障碍就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没建立起来。这些都应该是有关人们切身利益的政策动向,但为何没有引起人们对此的极大关注,反而去对诸如“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反腐利器吗?”“普通人可查‘房姐、房爷’吗?”“不动产登记会导致集中抛售吗?”表示出极大的兴趣?这样的舍本求末简直有点“舍生取义”了。

  然而,在《不动产登记条例》与“反腐利器”之间产生的“发散性思维”,足以证明正常的社会监督在渠道和途径上的逼仄。这种类似于“捡漏”的侥幸心理,正是由于制度监督的缺失和滞后造成的。其实,试图将《不动产登记条例》当做“反腐利器”,是公众对要求官员财产申报的退而求次。可惜,哪怕《不动产登记条例》尽善尽美,却无法成为“反腐利器”,可能连“捡漏”的机会都微乎其微。因为,即使不动产登记全面完成后,对个人房产信息,只有“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查询的权利;即使从反腐角度来讲,官员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哪里,有关部门都可以去查,但如果贪腐官员将不动产登记在亲属、朋友名下,反腐部门查询起来难度还是较大。

  但是,若能看到由《不动产登记条例》引发的社会情绪,那么在后续的相关政策的中,如何满足公众对反腐败的迫切心愿,应该作为制度反腐的动力。就如曾提出过“官邸制”的汪玉凯建议的,“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不是为了反腐,但和官员个人事项申报制度结合起来,将对贪腐官员产生威慑力。”《不动产登记条例》不是“反腐利器”,但可以作为“反腐利器”的设计思路。希望看到《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升级版”。

  文/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