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院公诉的生产销售“毒豆芽”案成功获判

12.06.2014  13:38

        日前,临洮县院提起公诉的三例生产销售“毒豆芽”案被县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裴某、邓某和胡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三例“毒豆芽”案均由临洮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后在调查过程中,在三被告人位于自己家中的简陋作坊内分别查获“毒豆芽”715KG、1130KG、1053KG,据悉,三被告人为了让生产出来的豆芽无须根、粗壮、卖相更好、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添加使用“无根素”等添加剂,并将成品销往临洮县蔬菜批发市场及各大超市。经鉴定,该添加剂的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 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及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两个文件中已明确禁止将6-苄基腺嘌呤用于食品生产。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豆芽菜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6-苄基腺嘌呤,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作出上述判决。
        追求利益是商人的天职,但他们不能以消费者的健康作为代价。民以食为天,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是国家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问题食品”不断被媒体曝光,引发群众诸多不信任的今天,对此类案件的严厉打击,在被告人受到惩罚的同时,有助于发挥法律的一般预防作用,向社会传达正确的价值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