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重大项目的评估须30个工作日完成 评估机构将建信用记录

27.08.2015  15:02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  近期,国家发改委对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要求非重大规划和特别重大的项目,评估工作原则上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此外,对评估机构将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此次针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发改投资〔2015〕1761号)的修订,旨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工作规则,着力解决当前评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确保公平性,减少随意性。通过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自动顺序选择为主、手动指定选择为辅”的评估任务委托机制。“手动选择”,是考虑到关联关系回避原则、保密原则和特殊事项的需要。为防止手动指定过多,可能存在随意性大、公平性受到影响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对手动选择评估机构的约束。为此,本次修订强调,不应以项目规模大小、重要程度、时间紧迫性、对项目的熟悉程度或者某评估机构参与了规划编制、参与了某项目的一期工程、有利于保持工作连续性等作为手动选择评估机构的理由。对于特别重要项目,确需手动选择评估机构的,应由主办司局召开司(局)务会慎重研究通过并说明理由。

关于评估时限,强化时限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一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委内工作规则中明确,“除重大规划和特别重大的项目外,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并重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和时限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二是考虑到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情形,在委托评估管理办法中规定,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关于评估费用,坚持协商核定,与原费用标准做好衔接。长期以来,我们始终坚持“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我委按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规定的费用标准支付评估费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今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全面放开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此,本次修订将相关内容修改为“咨询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参照原费用标准与评估机构协商核定,按年度结算。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关于评估机构管理,建立信用记录,严格责任追究。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二是对于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评估过程违反有关规定、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等情形,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作出严肃处理。三是对评估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