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管“减假暂” 期限将更短

30.07.2015  11:39
原标题:严管“减假暂” 期限将更短

本报北京7月29日电(徐隽、林海彬)最高人民法院29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并介绍有关情况。

此次公布的5起典型案例中,有体现建立职务罪犯减刑假释备案审查制度必要性的案例;有对恶习未完全革除,需要进一步教育、改造的罪犯,依法不予减刑的案例;有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的罪犯从严控制,依法不予假释的案例;还有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罪犯依法收监执行的案例等。

其中重庆原“厅官”赵威减刑被撤销案引人关注。赵威原系重庆市万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万盛区政协副主席(副厅级)。2010年9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赵威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6月13日重庆市垫江监狱以赵威服刑期间积极主动检举吴雅、苏怀志等人制造、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线索,经办案单位查证属实,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重庆三中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裁定,对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2014年6月11日垫江监狱以罪犯赵威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再次向重庆三中院提出减刑建议。重庆三中院于2014年7月11日裁定,对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裁定作出后,重庆三中院依法将该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备审查。重庆高院经审查认为,重庆三中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但2012年7月3日作出的裁定中将罪犯赵威举报他人的行为认定为重大立功,并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确有错误。经查,赵威举报吴雅、苏怀志等人制毒贩毒之前,公安机关已经将吴雅逮捕,故不能认定赵威有重大立功表现。重庆高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裁定,撤销重庆三中院(2012)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725号刑事裁定。

最高法审监庭副庭长滕伟认为,该案体现了建立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备案审查中发现之前减刑裁定确实有误,将一律依法撤销减刑”。同时,根据最高法关于规范“减假暂”的“五个一律”要求,对案件审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从重追究责任。此外,对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罪犯,也将依法收监执行。

据最高法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介绍,自去年以来,为严格规范“减假暂”工作,最高法重拳出击,发布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性司法解释,建立了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和“减假暂”工作监督检查长效工作机制,开通了“全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并于今年起建立“减假暂”案例定期通报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

最高法审监庭审判长罗智勇透露,今年年底最高法将完成对《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这一实体性司法解释的修改,减刑、假释的条件将更加严格,期限将更短。“不能减刑的一律不予减刑,不能假释的一律不予假释,”罗智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