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30.09.2015  19:07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以下简称《方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甘政办发﹝2015﹞2    号)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精神,为保障“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如期实施,经甘肃省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制定本方案。

一、统一思想认识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通过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能够有效推动相关部门工作整合归并和内部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准入流程、减少重复性审查,加快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有利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对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齐心协力,互相配合,全力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明晰工作目标

按照《意见》、《方案》和《通知》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自2015年1O月1日起,全省向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设立企业“一照一码”证照换发工作。

三、明确任务分工

     (一)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便捷高效、方便群众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统一登记程序,努力做到“一表登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户一码”。“一表登记”:要按照不重复填报申请文书、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依法梳理申请事项,统一明确申请条件,整合简化文书规范,做到企业申请登记只填一张申请表、只提交一套登记材料。“一个窗口受理”:工商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一核发加载18位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同时,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与地税、国税和质监等部门共享。“一站式服务”: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统一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照等工作流程,实行一站服务、限时办结。除名称核准外,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申请,确保5个工作日内办结,争取做到即时办理,当天发照。“一户一码”:按照国家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设计,企业登记注册实行一企一码、实时赋码,杜绝重号重码问题的发生。

1、做好变更登记和换照工作。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在2017年12月31日前(简称“过渡期”),未换发的证照(包括“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2、有关信息采集及管理。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立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3、注销登记工作。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4、做好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工作。本次“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仍按照原来的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模式进行登记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不受影响。已按“三证合一、一照三号”模式进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过渡期内仍然有效,其变更、注销登记仍按“三证合一、一照三号”模式前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组织机构代码证不再发放和更换)。

(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要依托已有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以下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以省为单位,优化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员,明晰共享内容,规范数据标准,严格操作规程,实现全省“一照一码”业务信息共享和交换。登记机关按有关要求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信息系统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为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体系奠定基础。

各相关部门要适应“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变化,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改造升级现有的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交换平台的对接,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备案)后,应当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确保基本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备案)信息能被税务、质监及其他部门准确接收、使用。

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信息后,应当将该税务主管机关全称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税务主管机关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

税务主管机关办理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变更或出具清税证明后,应当实时将上述事项的变更信息、清税信息传输至共享交换平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到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并更新相关变更信息、清税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

(三)做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成果的广泛应用。

切实做到一照通用。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抓紧完善管理制度,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切实做到一照通用。财政、发改、公安、人社、编办、统计、商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金融等部门和各商业银行等单位,要在各自的领域,对企业提交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予以认可、使用和推广。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对己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强化工作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改革举措实施到位。工商、编办、发改、税务、质监、法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使“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工商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协调各相关部门完成包括法规梳理和完善、文书材料整合规范、软件升级改造对接各部门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等任务。编制部门要科学划分部门职责,为“三证合一”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协调,推动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为信息共享提供平台支撑。税务部门、质监部门要及时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的改造,实现内部管理业务有序衔接。质监部门负责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库的管理维护工作,于9月30日前向省工商局提供存量的市场主体组织机构代码库,并协同工商部门做好存量组织机构代码的比对校核工作。法制部门要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审查、修订、完善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包括应用部门,也要及时做好对涉及这项改革的相关制度规定的梳理修订工作,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如期保质顺利实施。

五、强化措施、确保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统领人、财、物、网络、技术工作的推进实施。工商、编办、发改、税务、质监、法制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建立协调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市(州)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工作机构。

(二)加强检查指导。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任务、工作分工、工作节奏的要求,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要加强对相关问题的调研,及时分析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平稳有序推进。

(三)加强培训宣传。

工商、编办、发改、税务、质监、法制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协作,围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保障相关工作人员熟悉流程、精通业务。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并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加大改革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