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受贿19.5万元 酒泉房管局原副局长获刑5年

17.10.2014  11:34

为了承揽工程,以及在工程结算时能顺利领到工程款,承包商借机给酒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原副局长黄学勤行贿,6年间黄学勤先后收受贿赂13起受贿19.5万元。张掖市甘州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黄学期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昨日记者从张掖市中院获悉,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现年41岁的黄学勤,案发前任酒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副处级)。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酒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酒泉市房管局)先后从酒泉某公司采购价值10多万元的电脑等设备,具体采购工作一直由黄学勤负责,2010年8、9月的一天,该公司总经理李某为了表示感谢,送给黄学勤现金1万元。2013年5月的一天,酒泉市某建业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万某为了和黄学勤搞好关系,以便今后在承建工程时得到其关照,借探病之机送给黄学勤现金2万元。2011年,酒泉某装饰公司从某单位手中承包了由酒泉市房管局主管的酒泉市拆迁安置房外墙装饰工程,该装饰公司总经理杨某为了在工程结算付款时得到黄学勤的帮助,在打麻将时送给黄学勤现金3千元。2013年6月某天,酒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陈某,在打麻将时送给黄学勤现金5千元。

张掖市甘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学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从2007年至2013年先后收受贿赂13起,受贿金额19.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案发后,黄学勤退回赃款1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学勤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学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黄学勤退交的赃款15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宣判后,甘州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张掖市检察院支持了抗诉。检察机关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畸轻。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在十年以上处刑,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退回赃款1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该案社会影响恶劣,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起到惩戒作用,不足以震慑犯罪,未体现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建议法庭改判。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据此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记者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