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林木补偿费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林业(农林、生态建设管理)局,兰州新区财政、农林水务局,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指挥部,甘肃矿区农林局,厅直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林地林木补偿费收缴使用监督管理,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林地、林木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对林地林木补偿费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林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加强林地林木保护是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甘肃的重要基础。林地林木补偿费是促进林业再生产的重要资金,加强林地林木补偿费收缴使用管理是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有偿使用林地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手段。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对林地林木补偿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林地林木补偿费的收缴作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的重要条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工作职责,坚决杜绝越权审批,多收、减收、免收或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林地林木补偿费等违规现象发生,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及林地林木资产审批手续,进一步规范林地林木补偿费收缴使用工作,有效发挥林地林木补偿费在加强林业资源保护,促进林业生态建设方面的作用。
二、严格林地林木补偿费收缴管理
(一)严格规范国有林地林木资产审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属国有的林地、林木资产应纳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监管。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地,被使用林地单位的林地林木资产发生变化,应当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财务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审批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文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木采伐许可证、林地权属证明、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及林地林木资产价值凭证等复印件。
严禁无偿划拨、无偿使用林地,严禁越权审批、化整为零报批等违规审批。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也占、非法转让林地、强迫森林经营者转让林地、非法采伐拟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以及擅自减免、截留、挪用使用林地林木补偿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违法使用林地造成森林植被破坏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限期恢复植被,依法进行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林地林木补偿费收缴管理。林地林木补偿费收缴要严格执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7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3〕63号),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收取林地林木补偿费。对于国有单位收取的林地林木补偿费纳入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应按照预算收入级次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并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单位)办理缴库手续时,应填写“甘肃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项目名称填列“10307-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下“103079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科目。
三、加强林地林木补偿费收缴使用的监督管理
林地林木补偿费项目和资金使用方案应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植树造林、森林资源调查、林地林木保护、森林防火、林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单位林地林木补偿费收缴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林地林木补偿费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林地林木补偿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林地林木补偿费监督检查机制,林地使用审批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定期开展年度稽查工作,把林地林木补偿费收缴使用情况列入年度重要稽查内容,切实强化管理,规范使用。
甘肃省林业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16年5月4日
抄送:两厅有关厅领导,省财政厅农业处、税政处、国库处、国资处,
省林业厅资源处、法规处,存档(6)。
甘肃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