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栋专家公寓扯倒五位领导

03.06.2015  05:27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农科院要盖专家公寓楼,可是占地面积不够大。为了解决这一难题,院长、副院长四处奔走,从更换图纸开始,四处找寻办法。终于,在二人的“努力”下,专家公寓楼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国土部门的主管领导眼皮子底下违规开建。可违规终究是违规,当专家公寓楼最终被强制拆除后,经核算,张掖市农科院违法建设、拆除专家公寓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15045.45元。昨日,省高院公布终审裁定,张掖市农科院正、副院长,张掖市某中心发证办副主任等5位领导,犯滥用职权罪,被依次判刑。

    案情

    几经篡改4亩地扩容至33亩

    经法院查明,2007年3月,张掖市农科院(原名张掖市农科所,2007年11月更名张掖市农科院,以下简称市农科院)院长赵某与该院副院(所)长、党委委员毛某商议后决定,原家属区所占建设用地面积只有4.09亩,如修建专家公寓则必须增大建设用地面积。后赵某、毛某二人持农科院土地使用证找张掖市某中心主任刘某(另案处理)要求更换土地使用证,刘某答复土地使用证不能更换。赵某提出“修改图纸后能否将原土地使用证上粘贴的图纸予以更换”,刘某称可以。

    赵某找到张掖市土地规划勘测院副院长尚某,要求在农科院宗地图原有家属院平房西侧空地上增加建设用地面积,尚某即在原宗地图上加绘四排建筑物并打印图纸。赵某持该图找到刘某要求更换图纸,刘某即安排该中心发证办副主任秦某予以更换。秦某即在没有审批文件而私自加大建设用地面积、篡改了图纸的农科院土地使用证宗地图上加盖了张掖市国土资源局合缝章。

    2007年4月,因经过第一次篡改的图纸上的建设用地面积仍不够修建专家公寓,赵某再次找尚某。尚某按照赵某的要求,在第一次篡改的基础上又加绘了四排建筑物并打印图纸后交给赵某。赵某找到秦某,秦某再次在没有任何审批文件而私自篡改了图纸的农科院土地使用证宗地图上加盖了张掖市国土资源局合缝章。

    2007年4月2日赵某签发并向区住建局报送“关于申请对市农科所家属院进行选址的报告”,报告中谎称“住宅区占地33亩”。2007年4月5日,时任区住建局局长的李某将该报告批给该局村镇科办理,并应邀带人一同到实地查看后,不顾农科院只有4.09亩建设用地的现状,以农科院计划在家属院原址修建职工住宅的虚假情况向甘州区政府报送“关于市农科所修建职工住房选址意见的请示”,称该项目“不占用该所科研用地,同意修建”。区长办公会原则同意并下发了区长办公会议纪要。

    违规

    没有审批手续专家公寓楼就开建

    市农科院因其他原因没有继续办理相关手续,修建专家公寓一事暂时搁置。直到2009年8月,农科院修建专家公寓一事再度被提起,毛某具体负责。2009年9月3日,被告人赵某签发并重新以农科院“在原家属区旧址修建专家公寓”向区住建局报送选址报告并获初选同意。2009年10月13日,市农科院在未办理建设工程立项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审批手续、招投标手续和开工(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毛某代表农科院与张掖市宏源建筑公司签订修建协议并通知宏源公司一边办手续,一边开工建设。

    2009年10月30日,被告人赵某签发并向当地国土局报送“关于修建专家公寓部分地址变更的请示”,要求以6750平方米的修建用地(原家属院实际占地4.09亩)置换等面积的耕地。当时临时主持该地区国土局局务工作的被告人陈某甲收到请示后未经核查,即安排他人按照农科院的请示,越权签发“同意土地置换”的公函。同年11月15日,农科院专家公寓修建项目,在未经发改委备案的情况下,原区住建局局长李某违法指示该局相关人员,按照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的建设项目填写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009年10月,在农科院开始拉砂夹石垫地基期间,有人告知新墩国土所所长王某甲,农科院的楼盖的不合适,但未引起王某甲的重视,从而未能及时制止市农科院的非法建设行为。

    处理

    违建被拆除损失291万余元

    2010年4月,经张掖市委常委会议、张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市农科院违法修建的专家公寓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2011年3月24日,专家公寓全部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2011年1月,张掖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委托张掖市华荣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确认,专家公寓已完工程量价值1200473元,已完工程的拆除、垃圾清运等费用1255051.08元。

    据统计,在这次事件中,市农科院违法建设、拆除专家公寓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15045.45元。

    终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牵涉其中的人员相继被检察机关传唤。案件经张掖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毛某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秦某、陈某甲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量刑。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毛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秦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毛某等不服均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