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出台支持科技创新“28条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破解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的障碍和约束,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和潜力,3月16日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天水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措施》制定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需求导向、效率导向,注重激励引导,着眼突破体制机制障碍,营造良好创新环境,进一步激发全市创新活力,释放创新动力,提升创新效率。
《措施》在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加快科技创新培育主体,规范市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加快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六个方面,提出了28条措施,政策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有很高的含金量,为各类创新主体和科技人员“松绑解锁”,给予充分的信任和科研的自主,给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资源支配权和技术决定权,让智力价值和人力投入得到合理回报。
《措施》提出了国外省内外合作、军民协同创新和支持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科技园区等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优惠奖励政策;明确了简化市级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提高市级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重,改进市级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等方面若干政策规定。比如对明确市级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咨询与评估专家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措施》提出了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建设高新技术企业、众创空间等奖励措施,明确了创新企业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相关优惠政策以及对于科技特派员的激励措施。比如对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方式的,将科技成果作为出资而获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可按不低于所获股权份额6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从激励角度推进成果的转移转化。
《措施》赋予了高校、科研院所在选人用人、科学研究和科研人员创业等方面更大的自主权,强化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比如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限制。科研院所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以便吸引更多的智力支持。
此外,《措施》还明确了从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鼓励扶持科技创新主体积极开展创业创新方面的若干优惠政策,减少科技创新中设备采购的流程、减少涉及科技创新的相关税负、降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费用,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