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商局发布11种不宜投诉事项

12.03.2015  10:01

   中国甘肃网3月12日讯  据甘肃法制报报道(记者 李双红)“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日渐临近,消费欺诈、霸王条款、收费陷阱、旅游宰客……遇到这样的消费问题消费者如何维权,在投诉时有哪些注意事项?3月10日,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温馨提示,将投诉注意事项、不宜投诉的情况告知广大消费者。 

  以下情况属不宜投诉情况:被投诉方为外省经营者、企业的;消费者未按商品说明安装、使用、保管或由于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有使用价值、但明确标明商品有瑕疵的;私人间因转让物品引起纠纷的;争议双方曾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除外);企业或个人购买或接受用于非生活消费的商品或服务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资料除外);经营者之间的经济纠纷;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消费纠纷案件;商品或服务超过规定或者约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的;投诉人或被投诉方姓名、名称、地址不详以及投诉不能提供有效凭证、证据的;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