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电钻入室盗窃一年作案28起
15.10.2014 02:53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拿一个可以充电的电钻,诸多新建成的高档小区,成了李某与多名同伙挑选的作案地点,近一年时间内,李某等人盗窃作案28起,涉案金额达90万余元。昨日,兰州中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涉案的6名被告人一同受审。
据指控,2013年9月6日,公安机关在相关人员的举报下,抓获了正在家中吸食毒品的李某,而向他贩卖毒品的张某也在其家中,公安人员当即查获李某吸食剩余的毒品0.3克。虽克数甚少,但在这起毒品案件背后,隐藏了一件入室盗窃金额较大的刑事案件。据被告人李某交待,2012年5月9日至2013年5月间,李某与同伙马某、吴某、何某、蔡某入室盗窃共计28起,涉案金额高达90万余元,而所盗物品从笔记本电脑、黄金首饰到剃须刀、名烟名酒、字画等,一应俱全。据了解,李某伙同他人入室盗窃,采取的手段都是由李某持手动充电电钻撬开防盗门。
另查明,同案人张某在明知李某所得物品是赃物时,还介绍他向别人兜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所得收益罪。同时,被告人蔡某于2013年1月,在甘肃某商贸公司任职期间,伪造公司公章,以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公司客户保证金,后发现客户所签订合同与公司印章不符,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马某、吴某、何某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应当以掩饰隐瞒所得收益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蔡某应以盗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15.10.2014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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