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三县一区将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一、二、三级阶梯水价原则上不低于1:1.5:3的比例
5月7日,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在2015年年底前,我市永登、榆中、皋兰和红古区将建立本县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以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本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建立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要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以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完善保障等措施,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建立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要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对非基本用水需求,价格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同时,要促进公平负担,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供水成本,并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负担。
水价阶梯设置分为三级
我市水价阶梯设置分三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
三县一区在确定计量缴费周期时,应考虑季节性用水差异,以月或季、年度作为计量缴费周期,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要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等方式妥善解决。同时,要建立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实施成本监审和成本公开。
低收入居民家庭可设定优惠举措
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工作要做到任务、人员、时间三落实,尽快制定本地区居民阶梯水价具体实施方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工作由县区物价局负责。市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经验,推进工作。
三县一区在建立城镇居民阶梯用水价格制度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