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28.04.2015 01:28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进行了细化,将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据介绍,解释共27条,包括10个大的方面。
在立案登记制方面,解释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同时,解释还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解释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起诉时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具体指引,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解释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对于行政诉讼法新引入的行政协议诉讼,司法解释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一是对行政协议进行了界定;二是规定了行政协议诉讼的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和诉讼费用;三是明确了审查行政协议的法律依据;四是细化了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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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2015 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