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庆城:占用国有林地搞旅游 一男子被判刑

02.07.2015  10:05

   中国甘肃网7月2日讯 据甘肃法制报报道 为了赚钱,庆城县某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田某非法占用公益林地,擅自改变国有林地用途,搞开发旅游休闲项目。近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某占用林地搞旅游休闲项目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田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3月上旬,庆城县某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田某为让合作社赚钱营利,决定在该地开发旅游休闲项目。3月12日,合作社明知庆阳县赤城乡娄子沟为公益林地,占用需办理相关手续,但为尽快营利,田某决定“边施工边办理手续”。2014年3月12日至同年7月11日,该合作社雇用装载机2台、挖掘机1台,在娄子沟拓宽林地道路1条,推整土质平台3处,修筑鱼塘坝梁1座。2014年7月18日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合作社占用庆城县人民政府规划的公益林地28.94亩。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后认为,合作社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田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公益林地,在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国有林地用途,使林地原有植被被破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单位未造成林木损失,应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处被告单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田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一审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田某不服,提出上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了驳回田某上诉,依法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