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制定出台《天水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细则》

07.07.2014  17:44

  日前,天水市档案局根据省档案局的批复,结合本市档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下发了《天水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细则》。《细则》规定:天水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文书档案、照片档案、音像档案、实物档案等各种档案:中共天水市委及其所属各部门、天水市人大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政协天水市委机关、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驻市和民主党派、市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并有选择性地接收上述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细则中的“文书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与之相对应的档案电子目录;“照片档案”包括像纸照片和数码照片;“音像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和音、视频光盘;“实物档案”包括各种纪念品、印章、荣誉奖状、奖牌和证书等。各单位在档案移交进馆前,必须对纸质档案逐卷(件)进行开放鉴定,提出开放或不开放的意见;对档案电子目录应当逐件按相对应纸质文件密级进行标识。没有密级的按内部、公开两个等次标识。市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的文书档案于形成次年移交进馆;档案电子目录、照片档案、音像档案和实物档案同时接收进馆。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文书档案和专门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进馆,最迟不超过15年;档案电子目录可于形成的次年移交市档案局技术科备份。照片档案、音像档案和实物档案连同文书档案一并接收进馆。撤销单位的档案或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规范整理后可提前接收进馆;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适当延长接收时间。属于动态性管理的档案资料,如:信访、纪检、监察、审计、诉讼、司法等案件档案,婚姻、医保、低保、鉴定、认证、登记、执业、许可、处罚等档案资料,由以上档案形成单位或部门按相关档案整理规范进行收集整理,待这些档案资料在一定时期内固定不变或相对稳定后,与档案部门商定移交和接收时间。《细则》所附的《天水市档案馆档案接收名册表》共列入应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市属247个单位。《细则》的制定与实施,必将对全市贯彻国家档案局9号令、规范机关单位建立各种专业档案、按时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