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坑洼积水致老太下车摔残 公交判赔4.8万元

29.07.2014  18:24

  中国兰州网7月29日消息  坐公交车下车时不幸摔伤,公交公司该不该担责?估计很多人答不上来。

  重庆晚报记者昨日从九龙坡区法院获悉,一位老太下车时摔伤致残,法院认为她不是自身原因受伤,而公交车所属公交公司未能将她安全运达目的地,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日前,该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4.8万余元。

  法院介绍,2012年11月6日晚上6点左右,68岁的张老太乘坐公交车去南方花园,该站是终点站。公交车并未在终点车站下车,而是开到了位于南方花园D区的公交车调度室门口停了下来。因车门口路面有水,又坑洼不平,张老太从后门下车时摔倒受伤。

  张老太被送到高新区人民医院,医生诊断她多处骨折。由于伤情严重,同日她转入市中医骨科医院。

  去年2月,张老太因腰骶部反复疼痛再次住院治疗。随后司法鉴定她的右肩、右踝两处十级伤残。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老张从公交车后门下车过程中受伤,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张老太随后将公交车所属的公司诉至九龙坡区法院。张老太称,她乘车到南方花园,公交车却未在终点站停车下客,导致她下车过程中右脚踩入水中受伤。

  公交车方辩称,张老太是在下车后因路面坑洼而摔倒,司机驾驶车辆没有违章违法行为,张老太受伤与公交车无关,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中,老张自愿放弃了部分医疗费,还降低了残疾赔偿金。

  九龙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老太乘坐公共汽车在下车过程中摔倒受伤,属于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残,现无证据证明她受伤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同时公交车方也没能提供证据证明伤残是张老太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作为承运人,公交车方未能将她安全运达目的地,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还认为,公交车停在路面有水、坑洼不平的地方让乘客上下车,并非全无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公交车方赔偿张老太4.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