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统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2015 20:16
本文来源: 建设厅
甘建科〔2015〕239号
各市州建设局,有关单位: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统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6月23日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统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4日 附件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统 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建设系统人才培养,加强和规范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统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提高教育培训考核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统教育培训考核是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必须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培训考核。主要包括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的以完善知识结构、拓展专业技能、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或考核。 第三条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统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厅科教处牵头负责。甘肃省建设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统一实施教育培训考 核工作。各市州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有关行业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第四条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向厅科教处提交培训考核立项报告(包括培训考核项目法规依据、培训考核目标、培训考核进度、培训考核覆盖面、培训考核发证要求等),由厅科教处提交厅办公会议审核和立项。临时应急性培训考核项目,经分管厅长审批方可组织培训考核。 第五条 培训中心主要通过组织考核、评价来引导用人单位、培训机构规范开展培训工作;根据需要可直接承办有关培训;逐步采用网络教学、计算机考试等模式。 第二章 培训考核分类 第六条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统教育培训考核按其性质分为:专门业务培训、岗位资格培训考核、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和应急性培训等。 (一)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等就某一专门业务知识的培训。 (二)岗位资格培训考核。是指对建设行业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性岗位培训考核。 (三)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是指对建设行业生产一线操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考核。 (四)继续教育。是指依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组织对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的知识和技能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 (五)应急性培训。是指各业务部门为完成当前某项工作而组织实施的培训,以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宣贯培训。 (六)其他建设类相关培训考核。 第三章 培训考核实施 第七条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统培训考核工作实施计划管理,厅科教处每年12月依据培训考核立项情况制定和发布下一年度《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统培训考核工作计划》,培训中心根据计划落实各项培训考核工作。 第八条 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目录管理制度,按照“评估、择优、竞争、淘汰”的原则在省内符合条件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团体和组织中选定受委托的培训考核机构,建立逐年更新的《受委托培训机构动态目录》,在相关网站公布。培训项目必须由《受委托培训机构动态目录》中的培训机构完成。 第九条 各培训考核项目的教材以国家正规出版物和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教材为主。当国家正规出版物不能满足培训考核需求时,可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编写培训教材或考核大纲,经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部门审核通过,方可在培训考核中使用。 第四章 培训考核考试及成绩发布 第十条 依据 “考培分离、以考促培”原则,建立培训考核制度,保证考核工作规范、公正、权威。培训中心设立考务中心,建立和完善考务设施、考试题库、考评员队伍,具体落实各类考务工作,成绩认定及发布。 第十一条 考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培训中心网站公示考核成绩,接受群众监督和查询。公示期满后,发放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对受委托培训考核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跟踪检查、受训学员测评、年度考核等方式进行评估考核。 第十三条 受委托的培训机构必须依据承担的培训任务建立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必须具备与培训考核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加强培训教学管理和安全管理,确保培训考核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 加强收费管理,严格落实物价、财务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严禁强行推销与培训考核内容无关的书籍、资料等。 第十五条 培训考核工作必须接受厅监察部门的有效监督,严格执行党风廉政纪律等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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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1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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