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告赢奥巴马政府

18.07.2014  02:39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5日裁定,中国三一重工集团在美国的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在起诉奥巴马总统和美国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CFIUS)一案中胜诉。这是中国公司首次发起类似起诉并获得胜利,引起了美国主流媒体的广泛关注。

    认定美方侵害中方权益

    这份长达47页的裁决书判定,美国政府在审查一桩外资收购项目时侵害了中国三一集团关联企业罗尔斯公司的合法权益,中方应当被允许质证。判决书说,奥巴马的禁令违反了程序正义,剥夺了中方的合法权益。美国政府应遵循相应程序,公开相关决定所依据的非保密信息,并给予中方公司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回应的机会。

    2012年9月,罗尔斯公司欲收购位于美国俄勒冈州海军军事基地附近的4座风力发电厂项目,但奥巴马政府和CFIUS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阻止。随后,罗尔斯公司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称奥巴马发布禁令的做法不合法。CFIUS也被同时列为被告,罗尔斯公司认为其行为越权,而且缺乏证据及合理解释。

    据美国《华盛顿邮报》报道,罗尔斯公司的律师代表团引人注目,包括宪法律师、前任副检察长保罗·克莱门特以及前司法部高级官员威伊特·丁恩,这两人都曾供职于小布什政府。

    警示美国慎打“安全”牌

    美国舆论认为,虽然这一裁决不能改变罗尔斯公司收购风电厂受阻的最终结果,但是此案获胜意味着美国今后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阻碍外国公司收购美国商业项目可能将面临挑战。中国电脑制造商联想集团收购IBM低端服务器一案目前正在接受CFIUS审查,该案能否通过审查受到密切关注。随着中国企业在美投资的不断增长,中资公司向美国申请国家安全审查的案例也日益增多。

    在刚刚结束的第六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美方承诺,CFIUS对其审查的每一项交易,不论其来源地,都使用相同的规则和标准。15日的判决并不意味着这场纠纷的终结。有法律专家指出,奥巴马政府还有两种选择:可以申请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全部现任法官出席重新审理此案,或者继续上诉到最高法院。 据新华社电

    美媒分析

    告倒美政府有历史意义

    肯定了法院有权干预

    美国政府行政部门认为,在评估外资公司是否可以收购美国资产的问题上,总统遵循一套既定程序,对此法院无权加以审查。该判决则认为,如果有关方面指控行政部门的评估过程不符合美国宪法,则法院有权予以考虑。

    外资公司有了维权工具

    直到此判决之前,外资公司对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评估过程毫无抗辩之力,只能被动接受。但此次判决有可能改变这种状况。巡回法院认为,被审查的企业有权知悉美国政府部门据以决策的有关证据。

    对总统直接打脸

    周二的这一裁决是史无前例的,原因之一是因为美国总统以往很少直接出面驳回外资企业投资并购案。通常当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认定某个项目危及美国国家安全时,有关外企通常会知趣地放弃有关计划,或者同美国政府达成某种妥协方案。

    中企维权高峰期来临

    由于中资企业在美国的商业投资活动持续增加,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评估过程成了它们越来越难伺候的“拦路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