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印发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

16.11.2017  02:51
国家统计局于2017年10月26日印发了《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国统字{2017}183号),《办法》共10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有关要求,防范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干部管理和统计工作实际,国家统计局制定《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

办法》中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办法》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干预统计工作:(一)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二)指使、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三)干扰、限制、阻碍依法开展统计工作,通过下发文件、会议布置等方式非法干预统计活动;(四)指使、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五)在统计违法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处理和对责任人追究责任时,为案件当事单位和人员请托说情,妨碍、阻止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六)其他违规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的行为。

办法》规定,对于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有据可查。统计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履行记录职责时,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来文来函时间、内容和形式等情况;对于利用手机短信、QQ、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统计数据和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干预统计数据和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上述记录及相关函文、信件、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应当分类永久保存。书面材料一律随记录归档备查,其他材料归档时应当注明去向。

办法》同时规定,统计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统计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统计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处分。领导干部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