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委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18.04.2018  15:2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7〕3号)要求,甘肃省发展改革委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委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夯实审查责任、规范审查工作、强化程序把关,提高审查质量和水平,确保制度落实到位,切实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委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处室、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7〕3号)印发后,我委认真贯彻落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在协同办公(OA)系统中嵌入了公平竞争审查选项,各处室、部门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有序开展审查。2017年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明确和细化了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监督问责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实施细则》要求,提高我委公平竞争审查的质量和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委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夯实审查责任。 凡是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限于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均要按照《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切实履行审查职责,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审查工作。 起草处室、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涉密文件填写纸质版、非涉密文件在OA系统中填写),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要及时进行补审。公平竞争审查表应当作为起草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随其他相关材料一并呈报委领导,并在提请合法性审查时送法规处,政策措施出台后与办文一并存档备查。

三、进一步落实征求意见要求。 起草处室、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相关行政部门不属于利害关系人范围。起草处室、部门认为有必要征求价监局意见的,应当在政策措施呈报委领导前至少七个工作日,向价监局提交政策措施文稿、初步审查结论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价监局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可以延长至七个工作日。

四、进一步强化程序把关。 法规处在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对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办公室在核稿时对文稿是否已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审核,未说明情况的不予审核通过。价监局将不定期核查存档文稿并将审查存在的问题反馈各处室、部门。

五、进一步加强信息汇总。 各处室、部门每年将公平竞争审查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汇总送价监局。价监局负责对全委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委领导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

请各处室、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公平竞争审查表

3.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