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出台---新建项目须先领证后排污

06.06.2017  11:10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指出,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计划》指出,按行业分步实现我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省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初步实现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初步实现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